券發行中,因虛假陳述使投資者在證券投資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商應承擔賠償責任,下列哪些人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B 出具證券投資意見的咨詢機構C 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D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經理我選A,錯了。答案是B,請問為什么?
熱心網友
出具證券投資意見的咨詢機構在事件中只負責出具意見,還意見是具有參考作用, 而沒有決定性的作用,所以,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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