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槍決之前是否應該通知家人見面,有沒有法律規定?
熱心網友
在世界的氣候的擠壓下,中國終止死刑的一天即將來臨,犯人處死了,讓家人見一面何妨,況且大部分死刑犯都可以與家人見面,聽說陳明家很窮沒錢打點司法人員,人家根本不理睬,開庭也沒請律師,殺人者該殺,但不要忽視---人接收的信息決定人的行為,
熱心網友
沒有法律規定通知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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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人們盡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不過,看法歸看法。任何人都不得離開“依法治國”的軌道行事。因而,還是看看法律究竟是怎么規定的吧。法律是判斷是非的尺度。 首先,從“審判”角度看。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專門設立“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其中有一條專門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203條) ——除了刑事“當事人”,這里有兩個概念值得注意。一個是“法定代理人”,一個是“近親屬”。 ——按照該條之規定,刑事“當事人”的“近親屬”及“辯護律師”,肯定應該在宣判現場;否則,該條款對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之說,也就無從談起,等于是“無的放矢”。這也就是說,通知“近親屬”及“辯護律師”到庭,不言自明,勿需另行規定。 其次,從“執行”角度看。我國現行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第212條之第7款) ——這種規定本身絲毫也不意味著“死刑宣判”可以排除其“家屬到庭”的原則。因為,從前述第203條之規定已經很清楚,至少“近親屬”是應該或被允許到庭聽取“死刑宣判”的。法律之前后規定本身是沒有矛盾的。 ——這里所謂“執行死刑后”,在時間的嚴格性上,只能這樣規定,因為,在“執行死刑”之前是不應該也不可以向其家屬“送達”“執行死刑”的《通知書》的。通知書就是告知其家屬去“收尸”。所以,說白了,就是“人”還沒有“死”,你當然不可以通知人家去“收尸”。僅此一端,這也就清楚地表明,刑事當事人(死刑犯)的“近親屬”顯然就在“執行死刑”的場合(當然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否則,倘若家屬不在現場而在十里百里之外,“死刑犯”被執行死刑之后,那不就“曝尸荒野”了嗎?這,可能嗎?即使在黑暗的舊中國時代,這樣的情形究竟有多少呢? ——當然,法律是嚴肅的,執行死刑的法院給死刑犯家屬的“通知”,應該是書面的(《送達書》),而不可能是“口頭”的。 至此,可將法律規定之本意,簡約歸納如下: 第一,對死刑犯之“判決、裁決”,應“通知”其“辯護律師”和“近親屬”到庭; 第二,執行死刑后(死刑執行完畢)后,即刻“告知”罪犯家屬(送達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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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的,更沒有規定必須通知會見. 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生效后,轉入執行程序,在執行程序中,家屬經過執行機關的同意,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會見. 如果是死刑犯,只能在執行前,安排會見,而不能在臨刑前在執行場所會見. 在實踐中,如果被告人提出要求,而執行機關能夠聯系到其親屬,且其親人表示愿意會見的,可以在執行前與被執行人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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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在執行槍決前,會通知其家屬與死刑犯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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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有這個要求,又可以聯系到其親人,并且其親人愿意會見的,可以在執行前與被執行人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