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劌論戰上,他為何能見到齊宣王,他是平民,平民可直接見王?唐太宗年間,曾放死囚犯回家鄉拜別家人,再回來受死,結果無一人逃跑。這歷史我懷疑。既然是死囚,如蛇的本性,不能改其惡,道德風氣最好,這也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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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魯國,在諸侯之中,并不強大,應該屬于小國,而魯國的近鄰--齊國,卻是當時最強大的國家之一,齊魯之間,關系并不親密,常常戰事不斷。當時,魯國為自身的安危計,國君比較開明,常常傾聽民意,這一點,我們從《曹劌論戰》一文中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例證在沒有外界約束前題下主動接受國家刑罰審判的行為本身,說明誠信在死囚價值觀念中比生存安全更重要,問題在于是死囚何以誠信如斯,置寶貴的生命于不顧,前來就死?原因大約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唐律》不嚴不厲,疏而不漏,得古今之中平,盡去前朝酷刑,套用今天的話說,《唐律》屬于良法之治。治理國家沒有法律不行,但國家的立法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管仲說的"民欲立則立之,民欲否則去之"。國家制定的法律必須達到一種"令須民心"的效果。《唐律》在制定時就本著法務寬簡,寬仁慎刑的精神進行。李世民從安人寧國的需要出發,在立法方面確定了務求寬簡的原則。他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赦令》)。立法不僅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從輕,基于"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理念(《刑法》)。他還特別強調,法律一旦制定之后,要力求穩定,不可"數變","不可輕出詔令"。"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后差違,吏得以為奸。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資治通鑒·唐紀十》)。凡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貞觀政要·赦令》),切忌草率從事。對待立法或修改法律,應持慎重態度,不能朝令夕改,輕易變更法度。二是在死刑適用上遵守嚴格的程序 上謂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又古刑人,君為之徹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斷案,唯據律文,雖情有可矜,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呼!""決死囚者,二日中五復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者而情可矜者,錄狀以聞。"由是活者甚么,其五覆奏者,以決前一二日,至決日又三覆奏,[5]。唐太宗認為,死刑至重,事關人命,須格外重視,所以對死刑犯要實行三覆奏,向皇帝報告三次,目的是對死刑的實行與否能在深思熟慮后,決定是否實行死刑,因為唐太宗清楚地認識到對人犯實行死刑并不是統治者的勝利,而是統治者在治理國家,德化社會過程中的一種無奈。然而百司斷案、唯據律文,雖情有可矜,而不敢違法,不能體悟圣意,其間必有冤枉者。實行三覆奏,把死刑核準權收歸皇上一人,能有效地減少死刑,枉絕冤枉。死刑只能適用那些依法非殺不可,并且沒有可矜情節的囚犯。同時唐太宗規定實行死刑之日,尚食不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因為酒能亂性,音樂能使人沉緬于情感這中,不能進行理性思維,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讓皇帝進行冷靜思考,以免錯殺無辜。后來,唐太宗覺得三覆奏還不夠,特別是在錯殺張蘊古之后,規定了五復奏并且前三次和后兩次復奏之間必須有時間間隔,不能在須臾之間完成。這樣經過三復奏和五覆奏程序殺掉的囚犯基本上都是該殺的,所以囚犯在被判處死刑之后,覺得自己也是罪無可赦,并且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對待,訴訟權利得到保護和尊重。所以他們能夠在無人督帥的情況下,第二年秋天來京受刑。 三是唐太宗對囚犯進行了終極的人文關懷: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鳥之將死,其鳴也悲,既使是應死之人,其悲苦狀也是令人同情的。死囚或許有白發父母在堂,或許有嬌妻幼兒令他牽掛,那么在其臨死之前,讓其回家告慰一下父母,撫慰一番妻子,對父母盡一年孝道,對妻對子盡一年夫道父道,亦是上合天道,下合人情的。一年之內,死囚們已做了他們該做的,說了他們該說的話,在臨死之前能享受一番親情,讓他們去死,他們會覺得塵世已無令他們牽掛之事,之人、之情,他們去死也是含笑而死。如果說他們還欠了什么,那么欠的只是對皇帝天大人情,所以皇帝令他們第二年秋天來受死。盡管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亡匿者。唐太宗以一個明君的胸襟氣度,同情囚犯、相信囚犯、信任囚犯讓其回家。囚犯以同樣的誠信回報太宗,如期自詣朝堂,所以死囚的誠信并非是無因之果,他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回報唐太宗。死囚無一亡匿成了唐太宗的明君之道,賢人之道,王者之道。死囚的誠信是基于愛人如己的原因衍生出來的,他們如期而歸也就不足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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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得不是齊宣王,而魯莊公,曹劌比齊宣王大了幾百歲,不可能見到。春秋戰國時期由于諸候分裂,各國特別重視人才的拉攏,各國國君為了顯示自己的虛懷若谷,是很愿意與下層平民接觸的,那時還沒有后來那么嚴重的等級秩序
熱心網友
見到魯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