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同事一年前結婚是二婚,在結婚前男方并沒有告知女方自己有糖尿病,在婚后快一年的時間,男方以自己有病不想連累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現跟前老婆有秘切來往,男方已稱認這是真的)男方在婚后向女方借1萬元錢,在提出離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打了欠條.男方有一套60平米左右的住房,有一個兒子,女方有一幢小二樓,有兒子和女兒,請問在離婚后關于男方欠款和家產是怎么規定的.女方是否可以享有男方的住房,男方是否也可以享有女方的家財呢?男方所欠1萬元錢是否可以在離婚之前一次還清.(所借的錢沒有花現在的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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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所欠一萬元,因有欠條能夠證明是借款而并非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應當償還女方.至于房屋的問題,要看購房時間、購房的付款方式、購房財產來源來判斷,按照你所講情況,似乎雙方的房產均為婚前購得,與對方并無關系,那么應當是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均無權主張要求分割對方的房產。

熱心網友

聽你的意思好象是說女方想指著這一萬元的借款謀男方的房子,而不想接受男方的還款?那恐怕她不太好辦.另外借款當然可以一次還清,就是銀行貸款還有提前還貸一說呢,更何況他向她借錢決不會約定不許提前還款或不許一次還清.她要真不想要,讓她出個證據,然后干脆捐給希望工程算了.

熱心網友

房屋都應是各自的婚前財產,男方償還1萬元欠款。

熱心網友

糖尿病不屬于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因此,不應該成為離婚的理由。由于雙方都是二婚,且再婚時間僅一年,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基本可以認定房屋都應是各自的婚前財產。一旦離婚,房屋還應歸各自所有。至于男方借女方的1萬元錢,由于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家庭建設,男方不否認借款事實,也給女方出具了欠條,借貸關系成立,男方應該償還欠款。能否在離婚前一次還清,這需要女方與男方協商解決,假如協商不成,女方可持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男方償還1萬元欠款。

熱心網友

應當按照他們婚前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應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一解決.

熱心網友

首先,婚后向女方借一萬塊錢,這個女方是前妻還是二婚妻子?對于二婚中雙方婚前的各方財產不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無論如何,男方所欠的一萬元錢都可以在離婚前或離婚后一次還清(但不應超過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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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