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銷售一批樹木,為防森林火災,要求買方在簽銷售合同的情況下簽森林防火責任狀,要求買方在砍伐期間管理時不能人為帶火種進山或者在伐區抽煙,違者罰款500-1000元,并交押金1000元.請問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熱心網友

我認為這樣的條款是有效的。攜帶火種,如引起火災,不但林場受損失,也是社會的損失,為做好預防措施,并起到警醒作用,適當罰款,同時也符合公共利益。該合同對罰款和押金額度的約定,也是屬于較為合理的范圍之內,因此有效。類似約定條款,在具有危險作業的合同中,也經常出現,比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須約定施工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施工安全方面的規定,并承擔相應因違反規定而引起的責任。不僅如此,在該合同中也應約定,因買方原因造成火災事實,應由責任方承擔經濟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對損失的計算原則也必須事先約定。個人觀點,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