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的情況是,我有一套房子在孩子的名下,但是我擔心以后孩子結婚后的產權問題,想到過婚前公證,現在想問問,要是婚前公證后,這個房子還算是我孩子的私有財產嗎?要是他們離婚的話房子還用給對方一部分嗎?要是給的話需要多少年才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另:婚前氣公證的時候是不是還需要對方一起去啊?

熱心網友

婚前財產是可公證的,只要雙方約定去公證處證明房子是你的私人財產就可,這樣不會隨著婚姻的持續而轉變為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熱心網友

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類不動產以產權所有人為最終確權的,這就是說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就是房屋的持有人。你想做個婚前公證,這需要婚姻雙方共同到公證處辦理,而非你印象中的你與兒子辦理即可,因此,不做公證也罷。你的一套房子已經在孩子名下,他就是當然的所有權人,這在《婚姻法》第十八條中有明確規定。因此,你沒必要擔心會在孩子結婚后,出現產權爭議,即使發生婚變,房子的權屬也是不會改變的。

熱心網友

首先要說明的是,做公證是很有必要的。關于第二個問題,可以說,你在你孩子結婚前把房子贈與他/她,公證是你把房子贈與你孩子作為你孩子個人財產的公證,不需要結婚的對方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