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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04年,我公司通過D證券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購買2000萬元面值記帳式國債,當時未簽訂任何委托理財協議,屬正常的國債托管關系。2004年底,該證券公司出問題,我公司想撤消指定交易,未成。經查 ,上述國債已被挪用,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經多次交涉未果,現該證券公司被關閉,進行債權登記。請問托管的國債是否屬于債權債務,我方債務人是誰?能否按《個人及客戶保證金收購意見》由國家收購?如果是個人購買國債被挪用,怎樣處理?  志愿團專家:首先根據貴公司陳述的情況, D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的行為無疑構成違法違規。作為托管人,D證券公司必須遵循誠信、安全、方便的原則,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擅自挪用客戶的國債,并應當切實保護客戶國債的安全以及對客戶的國債托管帳戶記錄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除不可抗力外,須對自身原因給客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D證券公司違反國家法規擅自挪用客戶托管的國債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國債雖然是財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這是就債券性質而言,但在客戶購買并委托托管人進行托管之后,客戶與托管人即構成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托管人對客戶國債承擔安全托管的法定義務。就本案來說,客戶托管的國債無法兌現或繼續持有,其原因不在于財政部不予兌現,而在于托管人擅自挪用,因此客戶的債務人應當是D證券公司,貴公司因國債托管而遭受的嚴重損失,應由托管人D證券公司進行賠償。目前,D證券公司處于國家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置的特殊時期,原托管的國債應該能夠得到妥善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托管人停業整頓、解散、破產或被撤消時,不得損害客戶利益,并應協助新托管人接管托管事務"。因此,D證券公司的接管人或繼承者將承接相應的國債托管義務,相信貴公司的國債也會得到妥善處理。  再次,國家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制訂了一些規定,2004年10月,有關部門公布了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但公告涉及債權收購的范圍是個人債權,其中包括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帳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債券),有價證券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款,股息等。因此,貴公司作為機構客戶,與公告所規定的個人主體不同。同時,托管的國債與客戶證券交易結算保證金也并不相同。所以,貴公司不在公告所規定的收購范圍之內。另外,個人購買國債如果被挪用,并且該托管人屬于上述公告中被處置的金融機構,則可依照規定進行債權收購,但如果該托管人屬于正常經營的金融機構,則個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挪用國債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上周、本周值班嘉賓簡介:陳榮,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律師。1993年獲得中國首批證券執業律師資格。曾辦理上海市首例期貨交易糾紛案等著名案件。目前代理ST東方證券民事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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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貴公司陳述的情況, D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的行為無疑構成違法違規。作為托管人, D證券公司必須遵循誠信、安全、方便的原則,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不得擅自挪用客戶的國債,并應當切實保護客戶國債的安全以及對客戶的國債托管帳戶記錄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除不可抗力外,須對自身原因給客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D 證券公司違反國家法規擅自挪用客戶托管的國債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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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貴公司陳述的情況, D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的行為無疑構成違法違規。作為托管人, D證券公司必須遵循誠信、安全、方便的原則,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不得擅自挪用客戶的國債,并應當切實保護客戶國債的安全以及對客戶的國債托管帳戶記錄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除不可抗力外,須對自身原因給客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D 證券公司違反國家法規擅自挪用客戶托管的國債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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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問:2004年,我公司通過D證券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購買2000萬元面值記帳式國債,當時未簽訂任何委托理財協議,屬正常的國債托管關系。2004年底,該證券公司出問題,我公司想撤消指定交易,未成。經查 ,上述國債已被挪用,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經多次交涉未果,現該證券公司被關閉,進行債權登記。請問托管的國債是否屬于債權債務,我方債務人是誰?能否按《個人及客戶保證金收購意見》由國家收購?如果是個人購買國債被挪用,怎樣處理?  志愿團專家:首先根據貴公司陳述的情況, D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的行為無疑構成違法違規。作為托管人,D證券公司必須遵循誠信、安全、方便的原則,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擅自挪用客戶的國債,并應當切實保護客戶國債的安全以及對客戶的國債托管帳戶記錄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除不可抗力外,須對自身原因給客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D證券公司違反國家法規擅自挪用客戶托管的國債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國債雖然是財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這是就債券性質而言,但在客戶購買并委托托管人進行托管之后,客戶與托管人即構成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托管人對客戶國債承擔安全托管的法定義務。就本案來說,客戶托管的國債無法兌現或繼續持有,其原因不在于財政部不予兌現,而在于托管人擅自挪用,因此客戶的債務人應當是D證券公司,貴公司因國債托管而遭受的嚴重損失,應由托管人D證券公司進行賠償。目前,D證券公司處于國家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置的特殊時期,原托管的國債應該能夠得到妥善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托管人停業整頓、解散、破產或被撤消時,不得損害客戶利益,并應協助新托管人接管托管事務"。因此,D證券公司的接管人或繼承者將承接相應的國債托管義務,相信貴公司的國債也會得到妥善處理。  再次,國家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制訂了一些規定,2004年10月,有關部門公布了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但公告涉及債權收購的范圍是個人債權,其中包括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帳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債券),有價證券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款,股息等。因此,貴公司作為機構客戶,與公告所規定的個人主體不同。同時,托管的國債與客戶證券交易結算保證金也并不相同。所以,貴公司不在公告所規定的收購范圍之內。另外,個人購買國債如果被挪用,并且該托管人屬于上述公告中被處置的金融機構,則可依照規定進行債權收購,但如果該托管人屬于正常經營的金融機構,則個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挪用國債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上周、本周值班嘉賓簡介:陳榮,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律師。1993年獲得中國首批證券執業律師資格。曾辦理上海市首例期貨交易糾紛案等著名案件。目前代理ST東方證券民事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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