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條,可以知道下面的規定:1.拐賣婦女并強奸的,按拐賣一罪處罰;收買被拐賣婦女并強奸的,數罪并罰;2.收買被拐賣婦女又出賣的,以拐賣論。那么問題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強奸后又出賣的,應該如何定罪?是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強奸罪、拐賣罪中的一罪還是數罪?

熱心網友

我認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強奸后)又出賣的”屬于牽連犯,即:為實施一個犯罪目的,其犯罪方法行為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你說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又出賣的”,他屬于“二道販子”。就是說他第一次“買婦女”的行為是為了轉手“賣婦女”。因此他的行為符合牽連犯的特征。 我們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擇一重罪處罰”。因此應該把他這“一系列”犯罪事實全看做是“拐賣婦女”。所以,你說的在賣之前還有強奸行為當然也就是屬于“在拐賣過程中強奸婦女”這種情況了。 我認為定“拐賣婦女罪”,同時還有個加重情節“奸淫被拐賣婦女”

熱心網友

構成拐賣罪和強奸罪,數罪并罰。

熱心網友

應該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并罰。

熱心網友

這有幾個法律事件的,應該是數罪并罰

熱心網友

數罪并發

熱心網友

數罪并發

熱心網友

以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并罰。

熱心網友

我想,這可能與犯罪人動機有關。如果犯罪人收買的目的就是為了賣出去,則只按一罪處罰,即:拐賣婦女罪。如果犯罪人收買的目的,只是為了與其結婚組成家庭,后因女方不從,因而強奸后,把其賣掉,應數罪并罰,即: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強奸罪、拐賣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一罪或數并不影響量刑。

熱心網友

定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婦女并強奸時,應當定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并罰;后來又將其出賣時,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發生轉化,變成拐賣婦女罪。但是出賣之前的強奸罪已構成,所以與拐賣婦女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