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遺產分配中,家庭所有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口頭協議有無法律效力?父親去世后留下美元與人民幣數萬,姑母(臺灣)表示美元系其給父親的,要求歸還。全體繼承人都表示同意并簽字將美金分配后再一一給付姑母。另姑母表示曾經有一車由繼承人丙女出賣后將人民幣六千元交予父親,要求歸還。此事由繼承人丁男在家庭會議上提起,經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將人民幣六千元給付姑母。由于金額較小,故當時未簽字而是由家中兄長從遺產中直接給付姑母。現丁男以無書面協議為由并否認當時的口頭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丙女對原告提出的主張表示同意。現書面證據只有姑母向法院出具的證明以上事實的文書。 請問,1、能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將丙女追加為共同原告。2、在沒有書面協議,原告又否認有口頭協議的情況下,被告所陳敘的事實法庭是否會采信?
熱心網友
在訴諸法律時就變成無效了,呈堂證供上要講求真憑實據,最好能有份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