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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集團法律事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涉及的概念不進行解釋是保險條款常見的問題。如果保險條款對相關概念不進行定義,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等構成保險合同內容的單證對相關概念也不加約定,對相關概念就會產生兩種以上解釋,保險合同雙方往往各持對己方有利的解釋。如果該概念又缺乏專業的或法定解釋,就出現了由裁決機構對解釋進行判斷的問題。而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但在實踐中,裁決機構往往徑直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甚至,有些裁決機構的做法更屬偏頗,不論是否存在兩種以上合理解釋,只要合同雙方對保險條款有爭議,就裁決保險公司敗訴。  我國保險業近年來發展迅速,人們的保險意識正不斷提高,相關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但很多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合同時,并沒有對所涉及的概念進行明確定義,特別是缺乏專業解釋和法定解釋的概念,因事先作出合理的書面約定導致了一些不必要糾紛時有出現。有關專家表示,專業概念如果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應當在保險條款中采用一種解釋。在保險條款中還應當約定解釋概念的方法,如使用何種國家標準、國際組織定義或法律規定來解釋概念,解釋發生沖突時何種規定優先等等。否則,保險合同糾紛發生后,再多的事后解釋也于事無補,而且不誠信的指責還會使保險公司陷于尷尬境地。  當前,我國保險業正向著做大做強的目標不斷邁進,保險業只有不斷地在規范中加快發展,讓更多的人了解保險、認識保險、理解保險,才能真正保證我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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