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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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意義如下:   一、以一般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一般條款及非一般條款兩種。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系指一般條款而言,不包括非一般條款在內。   二、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于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它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細則第九條〉   三、不一定記載于契約中:定型化契約的一般條款,原則上應記載于定型化契約中;其未記載于契約中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應采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構成契約內容,即該條款視為不存在,消費者可以不受其拘束。   1明示內容者:一般條款未記載于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 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內容者: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并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   3作為契約附件:具有上述情形者,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時,應給與契約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影本附為該契約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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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意義如下:   一、以一般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一般條款及非一般條款兩種。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系指一般條款而言,不包括非一般條款在內。   二、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于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它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細則第九條〉   三、不一定記載于契約中:定型化契約的一般條款,原則上應記載于定型化契約中;其未記載于契約中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應采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構成契約內容,即該條款視為不存在,消費者可以不受其拘束。   1明示內容者:一般條款未記載于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 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內容者: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并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   3作為契約附件:具有上述情形者,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時,應給與契約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影本附為該契約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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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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