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況:企業向當地財政交付土地出讓金1000萬元,當年財政返還企業2、請問;企業帳務上應如何處理? 稅務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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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補貼收入企業會計制度第七章第106條第4款規定: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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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應從分期繳交逐步過渡到2003年12月31日后一次性繳交。具體的分期繳納辦法規定如下:   一、 土地出讓金按以下數額分期繳納: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繳交;總額在500萬至2000萬元的,在一年內繳清;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在二年內繳清。   二、由企業自行負責土地開發的用地(即"生地"),首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少于該用地土地出讓金總額的40%;由市政府負責開發后出讓的開發用地(即"熟地"),首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少于該用地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但土地出讓金超過500萬元以上,分期繳納的,其首期土地出讓金繳交數額應不少于500萬元。   三、土地出讓金繳交首期后的余款,以每期平均的數額按每隔6個月為一期,在規定年限內分期繳交。   四、土地出讓金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期限繳交。除因政府因素如城市規劃、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文物保護等導致未能按期繳交出讓金的,經市計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成的聯合審批小組批準后可給予延期外,一律不允許延期。 未經批準逾期繳交的,按每天1‰的比例計罰滯納金。   五、用地分期開發的,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根據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比例核發相應比例的商品房預售面積,其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占出讓金總額的比例,必須高于預售商品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