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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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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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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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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支持居民購買自用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國工商銀行房地產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和《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CBD傳奇小戶型風暴 運河岸上的院子 萊鎮香格里 金都杭城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用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分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并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第三條 借貸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信貸規章、制度,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民購買自用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五條 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條 貸款條件:一、有北京市常住戶口或者效居留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沒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有貸款人認可并符合規定條件,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六、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指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的存款或現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的存款或現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八、借款人以其在工商銀行的儲蓄存款支付購房首付款時,借款人應委托工商銀行將首付款通過轉帳方式支付給住房發售單位;住房發售單位應在工商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借款人以現金支付首付款的,將現金交存貸款人指定的銀行經營機構,并通過該機構將首付款劃至住房發售單位。九、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十、以上條款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且借款人應保證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如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貸款人的損失,借款人應負賠償責任。第三章 貸款程序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并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一、證明借款人為居民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二、銀行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最近2年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最近2年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稅單回執。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及貸款銀行認可的房產評估報告。1、購買商品房應交驗的證明有: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銷售方式上區分預售和銷售。在銷售許可證號上區分內銷和外銷。購買商品房的購房合同為《北京市內(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北京市內(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2、購買的住房為公有住房,則應于購房合同后附經上級主管部門、房改部門批準并報房屋所在地區、縣房改辦、房地局備案的售房方案的批復。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交驗的證明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在銷售方式上區別預售和銷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合同為《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由貸款人認可的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報告書。五、貸款人認可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六、以儲蓄存款作為購房首付款的應提供存款憑證。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首付款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存款的證明。八、貸款標的物及抵押物經銀行指定評估部門評估后出具的評估報告;九、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第八條 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并在三周內向借人作出答復。第九條 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簽定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合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第十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時,由銀行為其開具貸款意向書,待產權所屬證明落實后,執行貸款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高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一)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貸款期限為1年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年至3年的(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含1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含3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三)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第五章 抵押貸款第十四條 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發放的貸款。一、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權自主支配的房產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二、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權;(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督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十五條 抵押物價值的確認,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第十六條 抵押人須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合同》要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實際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第十七條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人合同后,雙方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一、以住房設定抵押權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登記有限期不得低于貸款期限。(一)以期房作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二)以現房作抵押的,貸款人的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再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二、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被抵押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第十八條 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第十九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的形式處分抵押物。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并負責賠償。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終止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的規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并辦理相應的抵押注銷登記手續。第六章 質押貸款第二十一條 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本辦法規定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第二十四條 在持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款繼續用于質押;三、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個人儲蓄存單調換到期債券、個人儲蓄存單。一切質押手續辦妥后,方可允許置換。第二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質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第二十六條 質押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各質押權利憑證所載本金和的8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第七章 保證貸款第二十七條 保證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本息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一、保證人是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四)有代償能力;(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有基本結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六)按合同中約定時間向貸款人提供經營狀況證明;(七)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二、保證人是自然人,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人處存有不少于6個月還款額的保證金。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與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或保證手續未辦妥,原保證合同不可撤銷。第三十條 保證期限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一條 同一筆貸款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共同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各保讓人對保證的全部債務都有清償責任。第八章 抵(質)押加保證貸款第三十二條 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質押的基礎上,同時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貸款的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第三十三條 采用本貸款方式,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同時,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分別或同時處置抵(質)押物、通知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第九章 貸款償還方式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年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額歸還貸款本息。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要征得貸款人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六條 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采用按月等額歸還貸款本息,按照每期貸款占用時間計算利息、分割本息。第十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第三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應繼續履行借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或能力時,借款人必須必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證人。經貸款人認可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如借款人未盡通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四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在日內將抵押人或出質人用作抵押或質押的抵押物質物退還借款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第十一章 罰則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二、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三、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轉讓、饋增或重復抵押、質押;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六、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七、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八、借款人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影響貸款人貸款安全;九、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十、借款人在還款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后無法定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有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處置措施)。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二、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貸款項;三、按規定處以罰息;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五、提前以處分抵押物、質物,以所得價款清償貸款本息;六、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償貸款本息。第四十三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抵押人或其保證人追索應償還部分;其價款超過償還部分,貸款人應向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第四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向合同的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二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解釋,并報總行備案。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執行。1999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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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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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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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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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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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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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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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合法身份證件,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件;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3.持有購房合同或協議;4.能提供購房首付款或首付款證明;5.沒有不良信用記錄;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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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支持居民購買自用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國工商銀行房地產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和《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CBD傳奇小戶型風暴 運河岸上的院子 萊鎮香格里 金都杭城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用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分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并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第三條 借貸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信貸規章、制度,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民購買自用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五條 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條 貸款條件:一、有北京市常住戶口或者效居留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沒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有貸款人認可并符合規定條件,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六、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指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的存款或現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的存款或現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八、借款人以其在工商銀行的儲蓄存款支付購房首付款時,借款人應委托工商銀行將首付款通過轉帳方式支付給住房發售單位;住房發售單位應在工商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借款人以現金支付首付款的,將現金交存貸款人指定的銀行經營機構,并通過該機構將首付款劃至住房發售單位。九、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十、以上條款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且借款人應保證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如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貸款人的損失,借款人應負賠償責任。第三章 貸款程序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并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一、證明借款人為居民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二、銀行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最近2年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最近2年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稅單回執。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及貸款銀行認可的房產評估報告。1、購買商品房應交驗的證明有: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銷售方式上區分預售和銷售。在銷售許可證號上區分內銷和外銷。購買商品房的購房合同為《北京市內(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北京市內(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2、購買的住房為公有住房,則應于購房合同后附經上級主管部門、房改部門批準并報房屋所在地區、縣房改辦、房地局備案的售房方案的批復。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交驗的證明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在銷售方式上區別預售和銷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合同為《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由貸款人認可的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報告書。五、貸款人認可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六、以儲蓄存款作為購房首付款的應提供存款憑證。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首付款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存款的證明。八、貸款標的物及抵押物經銀行指定評估部門評估后出具的評估報告;九、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第八條 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并在三周內向借人作出答復。第九條 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簽定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合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第十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時,由銀行為其開具貸款意向書,待產權所屬證明落實后,執行貸款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高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一)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貸款期限為1年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年至3年的(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含1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含3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貸款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三)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第五章 抵押貸款第十四條 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發放的貸款。一、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權自主支配的房產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二、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權;(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督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十五條 抵押物價值的確認,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第十六條 抵押人須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合同》要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實際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第十七條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人合同后,雙方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一、以住房設定抵押權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登記有限期不得低于貸款期限。(一)以期房作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二)以現房作抵押的,貸款人的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再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二、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被抵押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第十八條 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第十九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的形式處分抵押物。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并負責賠償。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終止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的規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并辦理相應的抵押注銷登記手續。第六章 質押貸款第二十一條 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本辦法規定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第二十四條 在持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款繼續用于質押;三、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個人儲蓄存單調換到期債券、個人儲蓄存單。一切質押手續辦妥后,方可允許置換。第二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質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第二十六條 質押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各質押權利憑證所載本金和的8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第七章 保證貸款第二十七條 保證貸款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本息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一、保證人是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四)有代償能力;(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有基本結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六)按合同中約定時間向貸款人提供經營狀況證明;(七)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二、保證人是自然人,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人處存有不少于6個月還款額的保證金。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與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或保證手續未辦妥,原保證合同不可撤銷。第三十條 保證期限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一條 同一筆貸款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共同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各保讓人對保證的全部債務都有清償責任。第八章 抵(質)押加保證貸款第三十二條 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質押的基礎上,同時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貸款的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第三十三條 采用本貸款方式,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同時,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分別或同時處置抵(質)押物、通知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第九章 貸款償還方式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年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額歸還貸款本息。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要征得貸款人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六條 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采用按月等額歸還貸款本息,按照每期貸款占用時間計算利息、分割本息。第十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第三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應繼續履行借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或能力時,借款人必須必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證人。經貸款人認可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如借款人未盡通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四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在日內將抵押人或出質人用作抵押或質押的抵押物質物退還借款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第十一章 罰則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二、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三、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轉讓、饋增或重復抵押、質押;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六、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七、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八、借款人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影響貸款人貸款安全;九、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十、借款人在還款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后無法定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有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處置措施)。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二、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貸款項;三、按規定處以罰息;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五、提前以處分抵押物、質物,以所得價款清償貸款本息;六、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償貸款本息。第四十三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抵押人或其保證人追索應償還部分;其價款超過償還部分,貸款人應向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第四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向合同的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二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解釋,并報總行備案。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執行。1999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