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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銀行業,對用于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賬戶通常稱為“支票賬戶”,對于此類賬戶的管理,其中央銀行等有關職能部門均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對申請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真實身份的審查,其目的是強調“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防止利用銀行賬戶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防范銀行由此面臨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請開戶時,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來證明其真實身份,而開戶銀行則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審核。如在澳大利亞,根據其《金融交易報告法—1988》規定,個人開立銀行賬戶對申請人實行百分制的審查、檢驗方法,即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證明身份真實性的有效證件或記錄,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的各種有效證件或記錄包括:護照、出生證、駕駛執照、社會保障卡、教育經歷記錄、有長期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金融實體或客戶的簽字證明等,按每種有效證件或記錄所對應的分值,總分加起來達到100分才能開戶。同時,開戶銀行還必須認真核實其真實性并詳細記錄相關證件或證明記載的內容。在美國,個人開立銀行賬戶,一般應向銀行出具至少兩種帶照片的個人身份證件。在日本,根據《本人確認法》的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客戶開立賬戶或進行大筆現金交易時,一定要確認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虛報身份者,將被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公司銀行賬戶,申請人應出具董事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商業登記證正本、注冊證書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會計師簽署的開戶文件等。在我國臺灣地區,根據其《支票賬戶處理辦法》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并留存身份證及戶口名簿或護照復印件;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審查其持有的執照及繳納營業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或核準成立或備案文件;對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該辦法規定,開戶銀行還應實地查證其營業場所并了解其營業情形。在此基礎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無不良記錄、或須由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的客戶介紹并由介紹人簽章證明;(2)由開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級負責人、或開戶農會、漁會總干事介紹,并須在開戶申請書上簽明具體意見;(3)根據漁會內部作業程序,經核定為授信往來戶。此外,該辦法還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蓋章或簽名并蓋章于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印鑒卡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的負責人親自辦理,開戶銀行、信用社對其個人身份進行審查;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申請開戶,應憑正式公文辦理;對存款人的預留印鑒,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的負責人未留有本人印鑒而預留他人印鑒時,應由負責人填具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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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銀行業,對用于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賬戶通常稱為“支票賬戶”,對于此類賬戶的管理,其中央銀行等有關職能部門均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對申請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真實身份的審查,其目的是強調“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防止利用銀行賬戶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防范銀行由此面臨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請開戶時,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來證明其真實身份,而開戶銀行則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審核。如在澳大利亞,根據其《金融交易報告法—1988》規定,個人開立銀行賬戶對申請人實行百分制的審查、檢驗方法,即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證明身份真實性的有效證件或記錄,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的各種有效證件或記錄包括:護照、出生證、駕駛執照、社會保障卡、教育經歷記錄、有長期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金融實體或客戶的簽字證明等,按每種有效證件或記錄所對應的分值,總分加起來達到100分才能開戶。同時,開戶銀行還必須認真核實其真實性并詳細記錄相關證件或證明記載的內容。在美國,個人開立銀行賬戶,一般應向銀行出具至少兩種帶照片的個人身份證件。在日本,根據《本人確認法》的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客戶開立賬戶或進行大筆現金交易時,一定要確認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虛報身份者,將被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公司銀行賬戶,申請人應出具董事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商業登記證正本、注冊證書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會計師簽署的開戶文件等。在我國臺灣地區,根據其《支票賬戶處理辦法》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并留存身份證及戶口名簿或護照復印件;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審查其持有的執照及繳納營業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或核準成立或備案文件;對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該辦法規定,開戶銀行還應實地查證其營業場所并了解其營業情形。在此基礎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無不良記錄、或須由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的客戶介紹并由介紹人簽章證明;(2)由開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級負責人、或開戶農會、漁會總干事介紹,并須在開戶申請書上簽明具體意見;(3)根據漁會內部作業程序,經核定為授信往來戶。此外,該辦法還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蓋章或簽名并蓋章于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印鑒卡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的負責人親自辦理,開戶銀行、信用社對其個人身份進行審查;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申請開戶,應憑正式公文辦理;對存款人的預留印鑒,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的負責人未留有本人印鑒而預留他人印鑒時,應由負責人填具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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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銀行業,對用于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賬戶通常稱為“支票賬戶”,對于此類賬戶的管理,其中央銀行等有關職能部門均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對申請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真實身份的審查,其目的是強調“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防止利用銀行賬戶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防范銀行由此面臨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請開戶時,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來證明其真實身份,而開戶銀行則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審核。如在澳大利亞,根據其《金融交易報告法—1988》規定,個人開立銀行賬戶對申請人實行百分制的審查、檢驗方法,即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證明身份真實性的有效證件或記錄,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的各種有效證件或記錄包括:護照、出生證、駕駛執照、社會保障卡、教育經歷記錄、有長期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金融實體或客戶的簽字證明等,按每種有效證件或記錄所對應的分值,總分加起來達到100分才能開戶。同時,開戶銀行還必須認真核實其真實性并詳細記錄相關證件或證明記載的內容。在美國,個人開立銀行賬戶,一般應向銀行出具至少兩種帶照片的個人身份證件。在日本,根據《本人確認法》的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客戶開立賬戶或進行大筆現金交易時,一定要確認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虛報身份者,將被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公司銀行賬戶,申請人應出具董事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商業登記證正本、注冊證書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會計師簽署的開戶文件等。在我國臺灣地區,根據其《支票賬戶處理辦法》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并留存身份證及戶口名簿或護照復印件;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審查其持有的執照及繳納營業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或核準成立或備案文件;對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該辦法規定,開戶銀行還應實地查證其營業場所并了解其營業情形。在此基礎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無不良記錄、或須由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的客戶介紹并由介紹人簽章證明;(2)由開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級負責人、或開戶農會、漁會總干事介紹,并須在開戶申請書上簽明具體意見;(3)根據漁會內部作業程序,經核定為授信往來戶。此外,該辦法還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蓋章或簽名并蓋章于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印鑒卡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的負責人親自辦理,開戶銀行、信用社對其個人身份進行審查;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申請開戶,應憑正式公文辦理;對存款人的預留印鑒,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的負責人未留有本人印鑒而預留他人印鑒時,應由負責人填具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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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銀行業,對用于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賬戶通常稱為“支票賬戶”,對于此類賬戶的管理,其中央銀行等有關職能部門均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對申請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真實身份的審查,其目的是強調“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防止利用銀行賬戶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防范銀行由此面臨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請開戶時,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來證明其真實身份,而開戶銀行則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審核。如在澳大利亞,根據其《金融交易報告法—1988》規定,個人開立銀行賬戶對申請人實行百分制的審查、檢驗方法,即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證明身份真實性的有效證件或記錄,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的各種有效證件或記錄包括:護照、出生證、駕駛執照、社會保障卡、教育經歷記錄、有長期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金融實體或客戶的簽字證明等,按每種有效證件或記錄所對應的分值,總分加起來達到100分才能開戶。同時,開戶銀行還必須認真核實其真實性并詳細記錄相關證件或證明記載的內容。在美國,個人開立銀行賬戶,一般應向銀行出具至少兩種帶照片的個人身份證件。在日本,根據《本人確認法》的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客戶開立賬戶或進行大筆現金交易時,一定要確認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虛報身份者,將被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公司銀行賬戶,申請人應出具董事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商業登記證正本、注冊證書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會計師簽署的開戶文件等。在我國臺灣地區,根據其《支票賬戶處理辦法》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并留存身份證及戶口名簿或護照復印件;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審查其持有的執照及繳納營業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或核準成立或備案文件;對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該辦法規定,開戶銀行還應實地查證其營業場所并了解其營業情形。在此基礎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無不良記錄、或須由與金融業者業務往來達半年以上的客戶介紹并由介紹人簽章證明;(2)由開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級負責人、或開戶農會、漁會總干事介紹,并須在開戶申請書上簽明具體意見;(3)根據漁會內部作業程序,經核定為授信往來戶。此外,該辦法還規定金融業者對于申請開戶的個人,應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蓋章或簽名并蓋章于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印鑒卡上;對于申請開戶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的負責人親自辦理,開戶銀行、信用社對其個人身份進行審查;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申請開戶,應憑正式公文辦理;對存款人的預留印鑒,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的負責人未留有本人印鑒而預留他人印鑒時,應由負責人填具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