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現在周末經常加班,沒有加班費,我們的工作性質是底薪加提成,這種新酬的加班費怎么算?是按照實際月薪算加班費,還是按照底薪算加班費?請問加班費的討要訴訟有限期是多長時間?我如何保留我的加班證據?我現在每天上班簽到,簽到的復印件能作為證據嗎?如果不能如何保留加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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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公司應該計發加班費,以底薪為基數。2、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仲裁時效是60天(即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天內),未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簽到表的復印件以及工資條等,都可以成為實際加班時間和工資發放中不含加班費的直接證據,且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公司想否認加班事實等,就必須拿出足以推翻你提供資料的證據來,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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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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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現在周末經常加班,沒有加班費小心被你們領導知道就會勸你走人畢竟中國大地上就是不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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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TO UR 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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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底薪算,60天,簽到復印件能作為證據,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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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底薪算,60天,簽到復印件能作為證據,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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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標準都可以。關于訴訟時效,由于這類勞動爭議有仲裁前置規定,即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后,對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訴訟,所以分兩種,提起仲裁的時效是兩個月,提起訴訟的時效是收到仲裁決定的15日內。關于加班證據,我想一方面有簽到記錄,另一方面有加班時你作具體業務的客觀事實,如與客戶的電話記錄、銷售記錄等。另外需提到的是,只是你能證明公司有考勤制度,在證據責任方面,公司有義務提供考勤記錄的。如果你能夠提供復印件也好,那時的證據責任就轉到了公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