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為工程合同,采用標準合同+專用合同的形式,其中專用合同中對標準合同中某一條款刪掉“增加費用”四個字,請問就這一條款而言,是否明確了費用的歸屬?應該怎樣理解,是“不用增加費用”還是“費用待協商”?請專家指教!

熱心網友

因為不清楚合同條文中“刪掉“增加費用”四個字”的前后連結詞語,所以無法判斷應怎樣理解。如果發生爭議,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的規定處理。

熱心網友

應該是“費用待協商“好些,留有余地。

熱心網友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