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試用期內公司是否可以隨便炒魷魚?如果想打官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經濟補償,能否勝訴?我朋友是上海戶口,上一個月,也就是10月份辭去原來的工作應聘到一家在上海的公司工作,并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期限兩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被解聘的條款為“不符合招聘要求與試工內工作不能令人滿意”。但我朋友工作了一個月就被公司解聘了(只有退工單做證明),口頭的理由是我不謙虛,思維獨特,還有與客戶溝通有一定的問題,這些都沒有書面材料證明,我朋友也不能接受,因我朋友工作完全能勝任。除了工資結清,公司只給了半個月的補償。請問試用期內公司是否可以隨便炒魷魚?如果想打官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經濟補償,能否勝訴?

熱心網友

第一點:你朋友應該是因"試工內工作不能令人滿意"而被解聘的,這一點你在法律上輕易不會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令人滿意這個詞本身就沒有詳細的定義,每個人的要求也不一樣,所以從合同書面上取證是很困難的。第二點:樓上的朋友提過:“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所以如果你要打官司,公司一定會拿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你都要有心理準備。第三點:補償是沒有半個月的,最少是一個月,而且還有其他的相關福利,比如保險、公積金等,這些都是你應該得到的,絕對受勞動法保護的。如果你決定打官司,繼續履行合同可能性很小,即使你勝訴,你也不會繼續上班的。所以你只能要求上面第三點里面的補償和福利,這一點你勝算很大的。最重要的一點提示:不必理會所謂的公司規定,如果他們用公司規定來壓你,那么在法庭上,這將會對你極為有利的。不論你作何種決定,我都支持你!。

熱心網友

答: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能隨便辭退勞動者.被辭退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被辭退后無工作期限的工資損失).但是這樣的關系打起來是有風險的,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熱心網友

《勞動法》第25條“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除此之外,必須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進行解除。

熱心網友

試用期的用人單位和應聘者雙方對對方的了解期,如果一方認為對方不適合這一工作,則完全可以與對方解除勞動關系,不僅僅是用人方,也包括應聘者;而且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的,除規定支什工資外,并未有規定需支付任何賠償金,所以即使仲裁或者訴訟也不可能有任何幫助,除非你有確實的證據可以反駁對方提出的辭退的理由.

熱心網友

根據《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并沒有使你得朋友喪事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你得朋友仍可依據勞動法的規定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

熱心網友

可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熱心網友

不能

熱心網友

看看你的勞動合同是怎樣簽的。一切都依照合同辦事。如果沒簽合同,用工方這樣對待你你都沒辦法。

熱心網友

看看勞動法規 有白字黑子 比言語有說服力

熱心網友

不可能勝訴的,另找更好的工作吧

熱心網友

可以的,因為在試用還沒有正式的合同,你同時也可以炒老板的魷魚,這在現在的公司都是很正常的事。

熱心網友

原則上不可以。但對方有理由的話就可以

熱心網友

不可以。

熱心網友

這種事就不用去法院了,就是去了也一定是白去.你一定輸.

熱心網友

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第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5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樓上都說了,我同意.希望你能做好你朋友的工作.天生我才必有用.把挫折當作一次教訓.祝你的朋友早日找到更好的工作.

熱心網友

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熱心網友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你朋友簽訂的期限為兩年,試用期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有試用期內被解聘的條款“不符合招聘要求與試工內工作不能令人滿意”。而公司解聘的理由恰恰是你朋友“不謙虛,思維獨特,與客戶溝通有一定的問題。”從表面上看,公司是按照約定進行的。公司沒有以事實或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支持公司做出的解聘決定;而你朋友自認完全能夠勝任工作,對該處理結果不能接受,可以要求公司明確解聘依據,也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撤銷解聘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由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因此,公司必須拿出你朋友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以支持其解聘的決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但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你朋友確實在工作中存在過失,或不適合所從事之工作的話,公司在合同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合同的做法,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且付清工資,支付了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的做法幾乎是天衣無縫的。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60天(自發生爭議之日起)。。

熱心網友

如果試用期不符合要求可以的

熱心網友

我的職業是人力資源,目前有好多詐騙公司為了廉價勞動力也用過這些手段,就是在試用期快到時辭退員工,這樣就不違反勞動法,又能使公司在花最少的錢請到最好的職員,因為一個人在試用期內都是很勤奮的,做的事也要比員工要多.按照你的說法如果他們公司老是這樣換人的話,有可能是這種情況,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們可以和勞動部門去申訴,但是機會很小,如果他們只針對你朋友一個人的話那么你也沒有必要再去爭了,因為勞動法不公保護工人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企業的利益.明白了嗎?正如樓上所說的勞動法有規定:試用期內企業感覺不合適就可以解除合同.相對來說你的朋友在試用期內如果不想做也可以隨時走人的呀,也可以拿到工資呀.

熱心網友

試用期范圍內,公司和員工都有雙向選擇的權利,因此,在試用期公司與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勞資關系。你申訴也無效,勞動法明文規定的。還是盡快做好打算,換個工作吧。

熱心網友

不能

熱心網友

你的公司做的很細先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期限兩年,試用期三個月,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或者用工單位都可以無條件單方解除合同。公司做法符合勞動法!想打官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經濟補償,勝訴太小

熱心網友

如果你朋友與受聘公司簽定的內容里有試用期內被解聘的條款為“不符合招聘要求與試工內工作不能令人滿意”時,公司是有權利解聘的,且公司在你工作只有一個月就給了半個月的補償,你如果想打官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經濟補償,勝訴補可能。

熱心網友

試用期我認為單位可以解聘員工,因為在試用期本來就是看看你有沒有能力,正所謂優勝劣汰,試者生存。但如果你朋友做的很好就被炒,那就有點欺負人了

熱心網友

可以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已向你朋友說明解除理由,故是合法的.打官司本人估計不能勝訴.

熱心網友

現在很多公司就是這樣的,這是目前法律上的一個空子,只能看一下當地有沒有相關的法規來約束了

熱心網友

理論上不允許,但是看他們是以何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