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簽了四年合同,但我實在搞不明白這份所謂的合同到底是不是真正意義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就兩張紙,約定了雙方的一些權利和義務,但就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我個人簽字了,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公證、備案。不知道這合理不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可不可以擅自離開,而且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懇請高手幫忙解答!!!
熱心網友
給你支招,拿到你留的合同到當地勞動局主管合同鑒證的部門去咨詢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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