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重慶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文件,我想了解一些重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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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渝府令[2005]187) 2005年09月21日 渝府令第 187 號《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市主城區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主城區)內的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由上橋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橋(含上橋至陳家坪)所組成的內環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通行費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路橋通行費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協調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安、交通、建設、價格和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路橋通行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條 繳納了路橋通行年費的機動車通過下列路橋不再繳納通行次費:(一)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橋、石門大橋、黃花園大橋、渝澳大橋;(二)長江上的石板坡大橋、李家沱大橋、鵝公巖大橋;(三)黃花園大橋至石板坡隧道;(四)各橋隧的引道、立交;(五)一、二級收費公路;(六)內環高速公路;(七)本辦法實施后在主城區范圍內新建的道路、橋梁和隧道。繳納路橋通行次費的機動車在內環高速公路行駛應當另行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第五條 在主城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或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區的機動車(簡稱主城區內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路橋通行年費。前款規定以外的機動車(簡稱主城區外機動車)進入主城區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路橋通行次費,也可自愿一次性繳納路橋通行年費。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是指居民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或法人、其他組織的注冊登記地址。第六條 路橋通行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路橋通行年費由市財政部門委托銀行代收,并將委托代收銀行的名稱予以公布。路橋通行次費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收取。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屬的高速公路收費站代收。第七條 路橋通行年費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月份或注冊登記月份之前每年一次性繳納。注冊登記或遷入主城區的機動車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根據年度剩余月份和收費標準繳納路橋通行年費。下一年度路橋通行年費繳納時間仍按前款規定執行。繳納了路橋通行年費的機動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審驗、注冊登記、注銷登記和轉移登記等手續。第八條 路橋通行年費和路橋通行次費的征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路橋通行年費,分為依法可以在內環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和禁止在內環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兩種征收標準。征收路橋通行年費和路橋通行次費,使用市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第九條 主城區內機動車所有人憑路橋通行年費繳費收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或更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重慶路橋繳費卡(以下簡稱繳費卡)。主城區外機動車所有人憑路橋通行年費繳費收據到重慶市路橋收費管理處領取和更新繳費卡及標識。繳費卡應當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和高速公路通行計費。機動車在進出路橋通行收費站和市內高速公路收費站時,駕駛人員應當主動交驗繳費卡。未攜帶繳費卡或持無效繳費卡通過收費站,應當繳納路橋通行次費。第十條 路橋通行次費按日計收,次費收據在主城區內當日有效。路橋通行次費收據應當妥善保存,隨車攜帶,以備查驗。第十一條 征收的路橋通行費主要用于支付路橋的租賃費、路橋的維護管理費用和貸款的還本付息費用及路橋通行費征收成本等。路橋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養護維修,保持設施完好,保證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應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公路的養護維修應當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實行租賃經營的路橋業主未按有關技術規范和要求養護維修路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限期維護仍不履行維護義務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養護維修,代履行費用在租賃費或委托經營費中扣除。第十二條 主城區范圍內,下列機動車免繳路橋通行年費:(一)外國領事館自用的機動車;(二)軍車、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環衛專用車和公交定線大客車。免繳路橋通行費的機動車(軍車除外)應當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免繳手續,領取繳費卡和免費標識。免費標識和主城區外機動車年費標識應粘貼在車前擋風玻璃的右上角,以備查驗。第十三條 繳費卡或標識遺失、損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和出具有關證明,并持《 機動車行駛證》和路橋通行年費的繳納憑證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補領繳費卡或標識。路橋通行次費收據遺失不補,其損失由機動車所有人自行負擔。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員在路橋收費站道口因路橋收費有關事項與路橋收費管理人員發生爭議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將機動車駛至不影響交通的位置或路橋收費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解決,不得堵塞路橋收費站道口。 第十五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或使用偽造的繳費卡或標識。禁止轉借、冒用、涂改、偽造或使用涂改、偽造的路橋通行費次費收據。第十六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入路橋通行費收費站的機動車和主城區內停車場、車站、碼頭等停放的機動車繳納路橋通行費的情況進行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檢查。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監察執法隊伍按以下規定處理:(一)不按規定的繳費時間繳納路橋通行年費的,責令其補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橋通行年費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二)不按規定繳納路橋通行次費的,責令其補繳,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三)轉借、冒用、偽造或使用偽造的繳費卡或標識,責令其補繳,處同類車型應繳年費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四)轉借、冒用、涂改或使用涂改、偽造路橋通行費次費收據的,責令其補繳,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五)不按規定將免費標識和主城區外機動車輛年費標識貼在規定位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六)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七)故意堵塞路橋收費站道口的,處500元罰款;(八)對不接受市政管理監察執法隊員稽查的,可責令駕駛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待處理完畢后,方可駛離。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收費站點收取路橋通行費的,予以取締,并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第十九條 強行通過收費站 、毆打收費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擾亂收費管理秩序或拒絕、阻礙市政管理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一條 市政管理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行政執法標志,規范執法,依法行政。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借機動車審驗徇私辦理路橋通行費或免繳通行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交通 路橋△ 收費 辦法 命令 報送:國務院。 市人大常委會。 分送:市委各部門,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 重慶警備區。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9月2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