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行人在下車后,就走向馬路對面時,有公交車的前頭時,被貨車撞到,后造成右手右腳骨折,現在醫院治,但一個月過去了,我們還沒有看到交警的責任書,在這時間里我們問過交警,他們說要等一些時間。請問我們受害人要怎么做呀?時間長了交警會會不理呀?

熱心網友

一個月其實沒什么問題,可以延期宣責的!沒問題,受害一方的當事人應該先看病,如果另外一方拒絕支付費用的話,應該保留所有看病的票據,如果是行人一方的責任應該在他三者責任保險范圍一內賠償,或者,在三者保險范圍以內根據責任劃分賠償范圍,因為你沒有具體的事故現場圖所以我沒辦法分清責任!

熱心網友

過了一個月時間還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這明顯已超期,你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門反映情況,如果還得不到解決,就可以告交警行政不作為。我想公安督察還是會幫你解決的。 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供你參考: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