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有下列規定,第三十一條驅逐出境一.締約各國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將合法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驅逐出境。二.驅逐無國籍人出境只能以按照合法程序作出的判決為根據。除因國家安全的重大理由要求另作考慮外,應準許無國籍人提出可以為自己辯白的證據,向主管當局或向由主管當局特別指定的人員申訴或者為此目的委托代表向上述當局或人員申訴。三.締約各國應給予上述無國籍人一個合理的期間,以便取得合法進入另一國家的許可。締約各國保留在這期間內適用它們所認為必要的內部措施的權利。如果無締約國肯接受該無國籍人,那無法適用驅逐出境。如果該無國籍人是在他國合法居留的人,只是臨時到我國境內,那可以將其驅逐到該合法居留國,如果該國不接受,那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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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是針對無國籍的嗎?從哪里來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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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驅逐出境的,一般是有國籍的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的目的是在兩國之間沒有相關的司法協定或是司法協定不明確時,因不便干預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或人權,適用驅逐出境為權益之策。對于無國籍的外國人,可不必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