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是1986年元月去世,當時她正在工作現場作工-變壓器上作業(電工),結果作業區外有人違章接電,導致我母親觸電身亡.在整個處理過程中,母親所在單位按工傷處理,但所有傷葬費是我們家出錢,葬禮結束后,單位只給我小弟按當時最低生活標準給予直至18歲.沒有任何其它賠付.我們家當時有三位沒有生活來源的,一位正在上大學二年,另外二年僅12和10歲.由于母親意外去世給我們家造成精神和經濟損失,無法用語言來表達.至今為止我不能看關于誰家有人去世或不幸事發生.請問現在能否再對我母親所在單位進行起訴.
熱心網友
已經過了2年訴訟時效,除非你能證明自1986年以來一直向單位主張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