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被告負責證明,被告若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就要敗訴。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若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請問,原告對什么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熱心網友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