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增值稅發票已入賬裝訂折疊過了但沒有認證過已過期,能不能退給對方單位重開發票?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觀點.只要對方沒意見,那么可在你方主管稅務局開具退貨證明交予對方并做帳務調整.待對方將新的發票開過來后,再重新將帳調過來.

熱心網友

如果在認證期還可以認證,如果超過了認證期就不可再認證,可以要求對方重開,但前提必須是對方單位要征得稅務局的同意的情況下開具.此前的增票就要退回.

熱心網友

只要對方沒有意見,可以退回重開。就把這批貨物當成進貨退回好了。按照對方稅務機關的要求,開具退貨的證明,理由就說是“質量有問題或其他什么的”,對方就可以憑這個退貨證明開具負數發票。然后,再讓對方再重新開一張來。

熱心網友

發票抵扣期限是自開出發票日期算起的90天內,超過90天算過期,不得再抵扣,如果沒有過期,你可以參照下面發票丟失的情況處理。簽于你目前的情況,只能作放棄進項稅處理了。這是疏忽導致的損失,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2002-02-01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樣式附后),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第三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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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不能退回重開,也不能要求對方開負數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