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有什么作用?
熱心網友
1》聯 合 國 的 主 要 審 議 機 構大 會 是 聯 合 國 的 主 要 審 議 機 構。 它 由 全 體 會 員 國 的 代 表 組 成, 每 一 會 員 國 都 有 一 個 投 票 權。 有 關 重 要 問 題 的 決 定, 例 如 關 于 和 平 與 安 全、 接 納 新 會 員 國 和 預 算 事 項 的 決 定, 必 須 由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其 他 問 題 則 以 簡 單 多 數 決 定。 這 些 決 定 可 不 經 表 決 作 出, 也 可 經 記 錄 表 決、 無 記 錄 表 決 或 唱 名 表 決 的 方 式 作 出。 盡 管 大 會 的 決 定 對 各 國 政 府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但 它 們 具 有 在 主 要 國 際 問 題 上 的 世 界 輿 論 影 響 力 以 及 世 界 社 會 在 道 義 上 的 權 威。 聯 合 國 全 年 的 工 作 安 排 主 要 根 據 大 會 的 決 定 而 定 -- 即 根 據 大 會 所 通 過 決 議 中 表 達 的 多 數 會 員 國 的 意 愿 而 定。 聯 合 國 的 工 作 由 下 列 機 構 執 行: · 各 委 員 會 和 大 會 為 針 對 諸 如 裁 軍、 外 層 空 間、 維 持 和 平、 非 殖 民 化 和 人 權 等 專 門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報 告 而 設 立 的 其 他 機 構; · 大 會 召 開 的 國 際 會 議; · 聯 合 國 秘 書 處 - - 秘 書 長 和 他 領 導 的 全 體 國 際 公 務 員。 職 能 和 權 力 根 據 《 憲 章》 大 會 的 職 能 和 權 力 包 括: · 就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方 面 的 合 作, 包 括 裁 軍 和 軍 備 管 制 進 行 審 議 和 提 出 建 議; · 討 論 有 關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的 任 何 問 題, 并 且 除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在 討 論 的 爭 端 或 局 勢 外, 就 某 一 爭 端 或 局 勢 提 出 建 議; · 就《 憲 章》 范 圍 內 的 任 何 問 題 或 影 響 聯 合 國 任 何 機 構 的 權 力 和 職 能 的 任 何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并 且 除 上 述 同 樣 的 例 外 情 況 外, 提 出 建 議; · 著 手 研 究 和 提 出 建 議, 以 促 進 政 治 上 的 國 際 合 作, 促 進 國 際 法 的 發 展 和 編 纂, 促 進 實 現 所 有 人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和 衛 生 領 域 內 的 國 際 合 作; · 就 和 平 解 決 可 能 妨 礙 國 家 間 友 好 關 系 的 任 何 情 勢 提 出 建 議, 而 不 論 其 起 因 如 何; · 接 受 并 審 議 安 全 理 事 會 和 聯 合 國 其 他 機 構 的 報 告; · 審 議 和 批 準 聯 合 國 預 算, 并 向 會 員 國 分 攤 經 費; · 選 舉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非 常 任 理 事 國,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的 理 事 國 和 托 管 理 事 會 須 經 選 舉 的 理 事 國; 與 安 全 理 事 會 共 同 選 舉 國 際 法 院 的 法 官; 根 據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推 薦 任 命 秘 書 長。 根 據 大 會1950 年11 月 通 過 的“ 聯 合 一 致 共 策 和 平” 決 議, 如 果 安 全 理 事 會 因 其 常 任 理 事 國 不 能 達 成 一 致, 無 法 在 發 生 威 脅 和 平、 破 壞 和 平 或 侵 略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采 取 行 動, 則 大 會 可 采 取 行 動。 大 會 有 權 立 即 審 議 該 事 項, 以 便 建 議 會 員 國 采 取 共 同 措 施, 包 括 在 出 現 破 壞 和 平 或 侵 略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于 必 要 時 使 用 軍 隊, 以 維 護 或 恢 復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大 會 屆 會 大 會 的 常 會 于 每 年9 月 的 第 三 個 星 期 二 開 幕, 通 常 持 續 到12 月 中 旬。 近 年 來, 大 會 全 年 都 舉 行 會 議。 在 每 屆 常 會 開 始 時, 大 會 選 出 一 名 新 主 席、21 名 副 主 席 和 大 會 所 屬 六 個 主 要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大 會 還 舉 行 一 般 性 辯 論, 辯 論 中 各 會 員 國 就 廣 泛 的 國 際 問 題 發 表 各 自 看 法。 為 確 保 公 平 的 地 理 代 表 性, 大 會 的 主 席 每 年 依 次 輪 流 產 生 自 五 個 國 家 集 團: 非 洲、 亞 洲、 東 歐、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以 及 西 歐 和 其 他 國 家。 除 大 會 常 會 以 外, 如 安 全 理 事 會、 聯 合 國 多 數 會 員 國、 或 一 個 會 員 國 經 多 數 會 員 國 同 意 提 出 請 求, 則 大 會 可 召 開 特 別 會 議。 如 安 全 理 事 會 根 據 任 何 九 個 理 事 國 的 可 決 票 提 出 請 求, 聯 合 國 多 數 會 員 國 提 出 請 求, 或 一 個 會 員 國 經 多 數 會 員 國 同 意 提 出 請 求, 則 可 在24 小 時 內 召 開 緊 急 特 別 會 議。 主 要 委 員 會 由 于 要 求 大 會 審 議 的 問 題 很 多( 例 如, 大 會 第 五 十 一 屆 會 議(1996/1997) 共 有166 個 單 獨 的 議 程 項 目), 因 此 大 會 將 大 多 數 問 題 分 配 給 六 個 主 要 委 員 會 審 議: ( 相 關 的 文 件 系 列 編 號 載 于 括 號 內) · 第 一 委 員 會 -- 裁 軍 和 國 際 安 全 委 員 會(A/C。1/sess。/-) · 第 二 委 員 會 -- 經 濟 和 金 融 委 員 會(A/C。2/sess。/-) · 第 三 委 員 會 -- 社 會、 人 道 主 義 和 文 化 委 員 會(A/C。3/sess。/-) · 第 四 委 員 會 -- 特 別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員 會(A/C。4/sess。/-) · 第 五 委 員 會 -- 行 政 和 預 算 委 員 會(A/C。5/sess。/-) · 第 六 委 員 會 -- 法 律 委 員 會(A/C。6/sess。/-) 此 外 還 有 總 務 委 員 會, 它 由 大 會 主 席 和21 名 副 主 席 及 六 個 主 要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組 成, 以 及 全 權 證 書 委 員 會, 它 由 每 屆 大 會 根 據 主 席 的 建 議 任 命 的 九 名 成 員 組 成, 負 責 就 代 表 的 全 權 證 書 情 況 向 大 會 提 出 報 告。 一 些 問 題 直 接 在 全 體 會 議 審 議, 而 不 經 任 何 一 個 主 要 委 員 會 審 議。 所 有 問 題 均 在 全 體 會 議 上 進 行 表 決, 通 常 于 常 會 即 將 結 束、 各 委 員 會 已 結 束 對 其 審 議 并 向 全 體 會 議 提 出 決 議 草 案 之 后 進 行 表 決。2》聯合國的主要機構 聯合國大會: 大 會 是 聯 合 國 的 主 要 審 議 機 構。 它 由 全 體 會 員 國 的 代 表 組 成, 每 一 會 員 國 都 有 一 個 投 票 權。 有 關 重 要 問 題 的 決 定, 例 如 關 于 和 平 與 安 全、 接 納 新 會 員 國 和 預 算 事 項 的 決 定, 必 須 由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其 他 問 題 則 以 簡 單 多 數 決 定。 這 些 決 定 可 不 經 表 決 作 出, 也 可 經 記 錄 表 決、 無 記 錄 表 決 或 唱 名 表 決 的 方 式 作 出。 盡 管 大 會 的 決 定 對 各 國 政 府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但 它 們 具 有 在 主 要 國 際 問 題 上 的 世 界 輿 論 影 響 力 以 及 世 界 社 會 在 道 義 上 的 權 威。 聯 合 國 全 年 的 工 作 安 排 主 要 根 據 大 會 的 決 定 而 定 -- 即 根 據 大 會 所 通 過 決 議 中 表 達 的 多 數 會 員 國 的 意 愿 而 定。 職 能 和 權 力根 據 《 憲 章》 大 會 的 職 能 和 權 力 包 括:就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方 面 的 合 作, 包 括 裁 軍 和 軍 備 管 制 進 行 審 議 和 提 出 建 議;討 論 有 關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的 任 何 問 題, 并 且 除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在 討 論 的 爭 端 或 局 勢 外, 就 某 一 爭 端 或 局 勢 提 出 建 議;就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的 理 事 國 和 托 管 理 事 會 須 經 選 舉 的 理 事 國; 與 安 全 理 事 會 共 同 選 舉 國 際 法 院 的 法 官; 根 據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推 薦 任 命 秘 書 長。根 據 大 會1950 年11 月 通 過 的“ 聯 合 一 致 共 策 和 平” 決 議, 如 果 安 全 理 事 會 因 其 常 任 理 事 國 不 能 達 成 一 致, 無 法 在 發 生 威 脅 和 平、 破 壞 和 平 或 侵 略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采 取 行 動, 則 大 會 可 采 取 行 動。 大 會 有 權 立 即 審 議 該 事 項, 以 便 建 議 會 員 國 采 取 共 同 措 施, 包 括 在 出 現 破 壞 和 平 或 侵 略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于 必 要 時 使 用 軍 隊, 以 維 護 或 恢 復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安全理事會: 安 理 會 由 十 五 個 理 事 國 組 成,包 括 五 個 常 任 理 事 國 和十 個 由 大 會 選 出、任 期 兩 年 的 理 事 國。是 唯 一 有 權 采 取 行動 維 護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的 機 構。 安 理 會 每 一 理 事 國 均 有 一 票。關 于 程 序 問 題 的 決 定 以 十 五 個 理 事 國 中 至 少 九 個 理 事 國 的 可 決 票 通 過。關 于實 質 性 問 題 的 決 定 也 需 九 票 通 過,其 中 包 括 五 個 常 任 理事 國 的 同 意 票。這 就 是“大 國 一 致”規 則,通 常 稱 為“否 決”權。附:2003年安全理事會的成員 2003年安全理事會的成員和主席 主席 成員任滿日期 法國 常 任 理 事 國 德國 2004年12月31日 幾內亞 2003年12月31日 墨西哥 2003年12月31日 巴基斯坦 2004年12月31日 俄羅斯聯邦 常 任 理 事 國 西班牙 2004年12月31日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2003年12月31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常 任 理 事 國 美國 常 任 理 事 國 安哥拉 2004年12月31日 保加利亞 2003年12月31日 喀麥隆 2003年12月31日 中國 常 任 理 事 國 智利 2004年12月31日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 社 理 事 會 由 54 個 理 事 國 組 成,經 大 會 選 舉 產 生,任 期三 年。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一 般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為 期 五 至 六 個 星 期 的 實 質 性 會 議,地 點 在 紐 約 和 日 內 瓦 之 間 交 替,并在 紐 約 舉 行 一 次 組 織 會 議。實 質 性 會 議 包 括 一 次 由 部 長 及 其 他 高 級 官 員 出 席 的 高 級 別 特 別 會 議,討 論 重 大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問 題。它 的 事 務 由 其 附 屬 機 構 進 行 處 理,包 括 社會 發 展、婦 女 地 位、預 防 犯 罪、麻 醉 藥 品、環 境 保 護 等 問 題。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附屬機構包括: · 九個職司委員會: 作為議事機構,它們的作用是審議和提供與它們各自所屬領域的責任和專門知識有關的問題的建議,這九個職司委員會是統計委員會,人口與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麻醉藥品委員會(麻委會),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 · 五個區域委員會: 非洲經濟委員會(非洲經委會),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亞太經社會), 歐洲經濟委員會(歐洲經委會),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經濟委員會(拉加經委會)和西亞經濟社會委員會(西亞經社會); · 五個常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方案協調會),人類住區委員會,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政府間機構協商委員會和能源和自然資源促進發展委員會; · 與發展規劃,自然資源,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相關的一系列專家小組。 托管理事會: 托 管 理 事 會 負 責 管 理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時 尚 未 獨 立 的 領 土,或割 自 鄰 國 的 領 土,促 進 他 們 向 自 治 或 獨 立 的 方 向 發 展。托 管 理 事 會 由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五 個 常 任 理 事 國 組 成 —— 即 中 國、法 國、俄 羅 斯 聯 邦、 聯 合 王 國 和 美 國。隨 著 聯 合 國 剩 下 的 最 后 一 個 托 管 領 土 帕 勞 于1994 年10 月1 日 取 得 獨 立, 托 管 理 事 會 于1994 年11 月1 日 停 止 運 作,完 成 了 其 歷 史 使 命。 國際法庭: 國 際 法 庭 設 在 荷 蘭 海 牙,由 十 五 名 法 官 組 成。它 最 初 是作 為 國 際 聯 盟 的 一 部 分 而 復 興,其 規 模 較 小,人 員 也 不 多,建 立 它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消 滅 戰 爭。 國 際 法 (ICJ) 是 聯 合 國 為 了 解 決 國 際 爭 奪 而 設 立 的 司法 機 構。發 生 爭 奪 的 雙 方 國 家 都 要 接 受 它 的 仲 裁。它 有 著道 義 上 的 權 威。 秘書處: 秘 書 處 由 在 聯 合 國 紐 約 總 部 和 世 界 各 地 工 作 的 全 體國 際 工 作 人 員 組 成,從 事 聯 合 國 各 種 日 常 工 作。秘 書 處 為聯 合 國 其 他 主 要 機 關 服 務,并 執 行 這 些 機 關 制 定 的 方 案與 政 策。秘 書 處 的 職 責 同 聯 合 國 所 處 理 的 問 題 一 樣 多 種 多 樣,范 圍 從 管 理 維 持 和 平 行 動 到 調 停 國 際 爭 端、從 調 查 經濟 及 社 會 趨 勢 和 問 題 到 編 寫 關 于 人 權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問題 的 研 究 報 告。秘 書 處 工 作 人 員 還 使 世 界 各 通 訊 媒 體 了解 和 關 心 聯 合 國 的 工 作;就 全 世 界 所 關 切 的 問 題 組 織 國際 會 議;監 測 聯 合 國 各 機 構 所 作 決 定 的 執 行 情 況;將 發 言和 文 件 翻 譯 成 聯 合 國 各 正 式 語 文。目 前,由 經 常 預 算 提 供 經 費 的 秘 書 處 工 作 人 員 來 自170 個 國 家,共 約 8600 人。作 為 國 際 公 務 員,他 們 和 秘 書 長 都對 聯 合 國 負 責,并 宣 誓 不 尋 求 或 接 受 聯 合 國 以 外 任 何 政府 或 其 他 當 局 的 指 示。根 據《憲 章》,各 會 員 國 承 諾 尊 重 秘書 長 和 工 作 人 員 責 任 的 專 屬 國 際 性,決 不 設 法 不 當 影 響其 責 任 的 履 行。秘 書 處 的 首 長 是 秘 書 長,秘 書 長 由 大 會 根 據 安 全 理 事會 的 推 薦 任 命,任 期 五 年,可 以 連 任。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是 聯 合國 秘 書 處 的 最 高 領 導,也 是 聯 合 國 的 行 政 首 長,被 人 們 譽為“世 界 總 理”。這 一 職 務 歷 來 由 一 些 有 淵 博 的 政 治、法 律、地 理 知 識 的 外 交 家、政 治 家 擔 任。 3》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UNGA) 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并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并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的理事國;大會和安理會各自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根據安理會的推薦,批準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比額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一個會員國在大會有一個投票權。 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常會。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會期一般約為13個星期。待審議的議題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舉行,但必需在下屆常會開會前閉幕。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率代表團出席,一些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聯大一般性辯論的日程為聯大開幕后第二周的周二起不間斷地進行9個工作日。 大會應安理會或過半數會員國的請求或經過半數會員國對任何會員國的請求表示贊同后,可于15天內召開聯大特別會議,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聯大 。 大會審議的事項非常廣泛,凡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聯合國憲章》范圍內的任何問題均可討論,其討論決定只能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而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采取任何行動。 大會的表決原則是:凡屬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于和平與安全的建議,安理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國的選舉,接納新會員國,會員國權的中止及會員國的開除,托管及預算事務等,均需經出席并參加投票會員國以2/3的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 常會全體會議由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主席、副主席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地區分配名額為非洲6人、亞洲5人、東歐1人、拉美3人、西歐及斯他國家2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5人。大會主席所屬地區分配的副主席名額減少1人。大會主席由上述五個地區輪流推選本地區某國代表并經大會選舉擔任。大會設有6個主要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負責討論大會分配給該委員會的議題并提出建議。各委員會的建議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然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現任(第58屆)聯大主席為圣盧西亞人亨特,2003年9月16日正式就職。 大會還設有總務委員會和全權證書委員會。總務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副主席和6個委員會的主席組成,負責就議題項目的通過、議題的分配和會議的組織工作提出報告,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全權證書委員會由大會根據上屆大會主席提議任命的9個會員國組成,負責審查各國出席會議代表的全權證書。 大會另有兩個常設委員會:行政預算咨詢委員會和會費委員會。行政預算咨詢委員會由大會任命16人組成,負責聯合國方案預算的專業審查,并協助第五委員會工作;會費委員會由大會任命的18名專家組成,負責就各會員國間分攤聯合國的會費問題向大會提供意見。 盡管聯大決議不同于安理會決議,它只是建議,并無約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大多數意愿,具有道義力量。 至2002年9月27日,聯合國共有191個成員。會員國語言各異。為了幫助代表們溝通,聯合國秘書處有一支擁有近千人的龐大翻譯隊伍。 聯合國規定,官方正式使用的工作語文只有六種,按英文字母排列順序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種語言同等有效,聯大代表們發言時可以任意選用其中一種。代表們的發言都要在現場用這六種語言同聲傳譯,重要發言,都用六種文字印出。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6屆大會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席位的提案。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與黃華喜形于色。 由于口譯工作需要全神貫注,容易疲勞,故開會時,每種語言配有三名譯員,每位譯員頭上都套著耳機聽發言,輪流對著話筒翻譯。會場內,每個座位上有一個可以聽到六種同聲傳譯的耳機,代表們可選擇自己想聽的語言。 聯合國大會的會議廳,是一幢坐東朝西的長方形建筑,會場寬敞明亮,氣派宏偉。它是紐約聯合國總部巨大建筑群中的一座,每年的聯合國大會都在這里舉行。 在會議廳內,每個會員國,不論國家大小都有六個固定席位,盡管有的小國只派一二個代表出席會議。代表們的座次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每年依次輪換。 會場前左右兩側,設有觀察員席位。會場后部上面還有兩層,第二層是記者席,第三層是公眾參觀席。 大會主席臺由灰綠色大理石砌成,臺上設有三個座位。大會主席(每年改選一次)居中,聯合國秘書長在左(他并不每次到會),專門負責聯大事務的副秘書長在右。主席臺的下面是用黑色大理石制作的講臺,講臺正面鑲有一個金色的聯合國標志。通常情況下,代表們都是離席走上講臺發言。如有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到會講話,他們是由聯合國的禮賓官員從主席臺墻后迎入會場,登上講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