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找找看有沒有想關改名的法律條文因為我想改名字去了好幾次警署警察都說沒理由不可以改名我想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我還沒拿生分證到底怎么才可以改呢所以想問問大家想管的法律規定(幫我找到明確的有關條文即可)
熱心網友
提問者: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民法意義上的姓名權包含了三人基本內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權,對姓名的專用有使用權以及姓名變更的權利。姓名權屬于人身權的范疇,任何人無權干涉。公安機關從沒有“不準”公民變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原因,規定16周歲以后要從程序上嚴格控制改名。 至于為什么要控制呢?舉例說明:不對更名權進行嚴格控制,輕則使戶籍管理工作大加重,影響民警的辦案效率和質量,重則導致社會治安的混亂。如一些人違法了,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勢必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設置了障礙。而在特殊時期,比如訴訟,法院已經立案了,被告卻的卻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張三,你說我不是張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亂了套嗎?
熱心網友
不滿十六周歲,沒有什么限制。
熱心網友
今年我還給孩子改名呢, 我們小區是集體統一改,沒滿十六歲的完全可以改,只不過我們這兒統一改,不是隨時可以改。
熱心網友
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建議還是不要改名了。如果實在要改,你不用管什么法條,你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他們給你一個正式的答復,如果不給答復,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告他們行政不作為。如果給了否定的答復,那么他們在答復中應該給出法定的理由,否則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哈哈,你看挺麻煩的吧,所以不是非要改名不可,估計你也不會費這精力了。
熱心網友
建議采納 的意見。
熱心網友
你讓拒絕為你改名的警察向你提供你不能改名的法律條文.
熱心網友
名字對一個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但是你的名字都是爸爸媽媽給的.你現在還小,怎么會知道以后的事呢??如果隨便改掉不就辜負他們對你的關心嗎?
熱心網友
改名字可以在戶口上改,這是要去找當地管戶口的地方,有可能還需要一些手續,具體的我也不清楚。但如果你還沒有成年的話,可能還要你的監護人去改才行!
熱心網友
1.在居委會或街道辦,寫個證明2.到戶口所在戶籍辦辦理就OK啦
熱心網友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民法通則》也就是說可以改名,你先辦好身份證,在去改名。
熱心網友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改個名字似乎只是個人的事兒;與此同時,任何個人都必須接受社會管理,兩者之間需要達成一種平衡。而在目前,僅靠司法活動本身卻無法解決……一般情況下,公民初次申報戶口登記時,只要擬定的名字承續祖姓,字意不違背社會公德和法律,都會予以登記。對于入贅、過繼或被人收養而要求變更姓名的,只要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機關也會準予變更。對于16歲以上改名的,帶來的問題就比較麻煩——有的公民成年后,對父母當初起的名字不滿意;或成年人因迷信的原因要求改名字;有的成年人因婚姻或事業失敗、涉及丑聞、被判過刑等原因,要求改名的,公安機關一般不予批準。還有的公安機關對成年人要求改名字,無論什么原因,無論理由是否正當,均不予批準。目前,法律對公民更改姓名問題并未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公民變更姓名問題一般是依據公安部內部的一個“規定”,該“規定”要求對成年人變更姓名要從嚴掌握:一般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提出改姓名申請的,公安機關酌情辦理;16周歲以上(包括16周歲)的,公安機關要進行嚴格控制……這只是基于管理原因姓名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的符號。有人也許覺得改個名字不至于很復雜,但對于公安機關而言,此項工作卻是相當謹慎的。因為隨著16周歲給公民辦理身份證起,一個公民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相應都開始固定下來,這有利于管理。并且,自從實行存款實名制后,就要求公民更加珍惜自己的姓名。而姓名經過修改后,伴隨而來的可能是一系列的工作,比如說當事人在銀行存過款、正在進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應該向相關部門提交新的證件來繼續進行自己的經濟活動,遇到特殊情況,還需要公安部門的說明材料。而有些犯罪以及糾紛,常常是因為姓名作了修改而產生。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權,但因為對姓名權的具體內容以及行使權利是否受限等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公安機關給申請改姓名的公民辦理手續時,往往會考慮很多,公民要行使改名權尚有難度。西安市中級法院一位資深法官認為,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西北政法學院講師劉治斌介紹說,目前,并未見世界上其他國家對該國公民行使姓名權有禁止性的規定。姓名權是公民的不可侵犯的私權力,是人身權中的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公安機關對公民行使改名權進行限制,是行使公共行政權力。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時,靠司法實踐、執法活動本身無法解決。這需要從立法上解決。至少在目前,因為有《民法通則》的明確規定,公民特別是成年公民享有自我命名權、姓名使用權和改名權不存在任何疑問,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筆者認為,若要對公民行使自我命名權、更改姓名權加以限制,也只能通過立法來作出限制,通過立法加以解決。比如適當修改《民法通則》或出臺公民姓名法。若認為公民姓名法立法時機不成熟,也可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明確細化公民的姓名權。相關法規《戶口登記條例》沿用至今現階段,在公安部沒有公布戶籍改革新條例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沿用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的《戶口登記條例》。除《戶口登記條例》外,還有一些關于姓名方面的規定。例如2001年6月,公安部在對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關于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復”中指出:1、關于我國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體、異體及冷僻字的問題。除依據《中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7條規定,姓氏可保留異體字外,應嚴格按照《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籍有關事項的通知》“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籍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規定處理。2、關于我國公民姓名字數是否需要限制的問題。依《民法通則》,考慮到民族眾多,姓氏復雜,風俗習慣各異等情形,戶口登記機關不應也不便對公民姓名字數加以限制。3、關于少數港澳同胞及華僑回內地定居入戶時要求使用中英文夾雜或全外文名登記戶口的問題,依有關文件要求,須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若本人要求填寫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該欄填寫,但不允許填寫中英文夾雜的姓名。命名權、使用權、改名權姓名作為人的社會符號,對個人來說有著特殊的意義。我國法律對公民的人身權有較全面的規定,姓名權和住宅權、通信權、肖像權一樣都受法律保護。姓名權在法律上是指哪些內容呢?陜西再創律師事務所車小崗律師認為,姓名權的法律保護主要有:(1)自我命名權。即公民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如夫妻雙方都可以各自保護自己的姓名,不因結婚而加以改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即使父母一旦離婚,有識別能力的子女也有權選擇自己的姓氏。(2)姓名使用權。即公民對自己姓名有進行使用的權利,姓名使用權具有專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盜用或冒用。公民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場合下有使用正式姓名的義務,如在具有法律意義的契約、文書上簽名和在向司法機關作證的情況下,應該使用正式姓名。還有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改名權”,即公民有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當公民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使用原來的姓名時,可以自主決定變更姓名,但應該遵循一定的法定條件與程序,不允許隨意地、無限制地變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會上的混亂;如需變更,須按規定進行。我國《戶口登記條例》18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于筆名、藝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變更則不受這個限制。根據這些規定,改名時,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戶籍管理機關批準,并在戶籍簿和身份證上做變更登記。據公安戶政部門統計,最近這幾年,公民提出的更名申請較以前多,幾乎是所有更改戶口本資料的項目中最多的一項,而申請的理由則是無奇不有。由于戶口本上的曾用名欄只有一欄,公安部門提醒市民,在選擇名字時應該更加謹慎,多次改名的申請可能不獲批準。侵害責任姓名權受損害可獲精神賠償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幾種,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稱的決定,強迫他人改變姓名的,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個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棄筆名或藝名等;不經他人同意,也無法律許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稱的。如盜用他人姓名發布非法言論、盜用他人名義參加社會活動等;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與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參與民事活動,以謀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發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稱締結合同等。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如果違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而獲利的,侵權人應當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姓名權受到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因為它帶來的是精神損害,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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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滿18周歲,應由你的法定監護人替你改,如果已滿18,你應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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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名:如果沒有拿身份證的,想改名的話,請在出生的地區或市村去找當地的管理部門,然后說清理由,再讓他們幫您寫個證明;再到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去找原注冊的原件改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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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民法意義上的姓名權包含了三人基本內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權,對姓名的專用有使用權以及姓名變更的權利。姓名權屬于人身權的范疇,任何人無權干涉。公安機關從沒有“不準”公民變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原因,規定16周歲以后要從程序上嚴格控制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