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了房(戶主是我)結了婚,她就要離婚,請問這種情況房產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去年朋友介紹認識她的,鑒于我嚴重超齡了(35歲),今年3月和她商量結婚,她說先買房后結婚,我要求先辦證后買房,5月份先辦理了結婚證,7月份買的房子,戶主名是我的名字,誰料天有不測風云,3個月過去了現在她說要離婚,還強調房產為共有財產,必須賣房給她一半房款,不答應她天天鬧。現在貸款還是我還呢!聽人講法律上屆定為結婚而買的房子,不管房權名屬誰,都是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不知道是真是假?我打算離了,但是不屬于她的她就不該得到。求助大家給個主意!到底離婚時關于房產界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是怎樣的呢?
熱心網友
她不可以分,仔細看看這個案例。鄙視這種女人的道德!問題1:共同購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應得的家產嗎? 我與愛人去年結婚,到現在整一年。現在我們要離婚,不知道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我們的情況如下:結婚時,我們兩家共同購買一幢房子,價值六萬元,當時他家負擔四萬元,其余為我家負擔。家里所有東西和裝修為兩家共同負擔。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他的名字。我們也沒有財產公證,這種情況下,我能分到我應得的家產嗎? 解答分析 根據你的情況就該房屋來說,該房屋主要是由你愛人來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是在結婚之后購買的,那么房屋是屬于共同財產,你可以獲得一半的產權,如果是在婚前購買,可以認為是你愛人向你借款買房,你愛人可以在償還你的借款的情況下獲得該房屋的產權。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熱心網友
你在結婚時就該做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在麻煩比較大了些。不過既然你的房是貸款買的,就不是沒有辦法了。你可以明確告訴她:這房子由于貸款沒還完,現存的產權并不是你自己的,因此當然也沒有她的份兒。而且,當房子的產權回來的時候她又已經離婚了,所以還是沒有她的份兒。如果她堅持現在就分割房產,那么你就說把房子全給她,讓她再給你補回已經交付的房款的一半(現金)。然后你可以陪她去辦房屋產權過戶,過戶費由她承擔至少一半。至于以后的貸款就讓她去還了。這樣,雖然她能得到一些財產,但一般來說已經把你的損失降低到最小了。而且她90%拿不出現金來給你的,如果她硬是不要房子而堅持要現金,你就告訴她,你將從現在開始停交貸款的月供費,最后肯定是誰也得不到這房子。你只要死把住買房手續,她也沒有任何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