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回國,要到公司財務報銷,財務說按照國家標準執行,我要知道國家標準每天補貼多少美圓?住宿每天補貼多少美圓?其他補貼是多少?

熱心網友

美國是十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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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兩年去過一次德國,單位給的補貼是按國家標準的75%。國家標準大概是每天160歐元。當然,住宿和吃飯的費用包括在內,此外好像還有每天3美元的零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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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出國補貼不是各單位自己決定的嗎國家標準?那只是做參考作用而已吧而且好象不同行業有不同規定?不是很清楚……查到一個教師的,xixi,不知道有沒有參考作用~國家文件—出國教師工資及有關生活待遇規定08-19-2004 16:12:53 閱讀 148 次 文章搜索 所有信息 本周熱門文章 專題熱門文章 財政部 國家教委關于印發《出國教師工資及有關生活待遇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委員會,國家教委直屬高等院校,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發展變化,結合出國教師工作實際,我們制訂了《出國教師工資及有關生活待遇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出國教師生活待遇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章名】 附:出國教師工資及有關生活待遇規定 第一條 為調動出國教師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根據我國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定和雙邊協議選派出國長期任教(指在國外工作一學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和中、小學的教師(以下簡稱出國教師)。國外工資及補貼 第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按照國內任教、任職職稱和所赴國家艱苦程度發給國外工資和艱苦地區補貼。 第四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根據派遣單位確定的職稱或職務及在國外任教次數。 第五條 出國教師的艱苦地區補貼,按照所赴國家艱苦程度確定。一類地區不享受艱苦地區補貼,二至五類地區享受艱苦地區補貼,標準為: 二類地區:每人每月80美元; 三類地區:每人每月150美元; 四類地區:每人每月200美元; 五類地區:每人每月250美元; (地區類別的劃分見附件) 第六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艱苦地區補貼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第七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不滿1個月的,國外工資和補貼按實際在外天數計發,日工資額和補貼額按月平均計算。 第八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補貼一律以美元計發,并按規定在出國前領取或到達所赴國家后由國家教委將美元匯至我駐當地的使館,由使館轉出國教師;當地使館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館支取駐在國貨幣轉出國教師,供其日常費用開支,其國外工資和補貼回國后按規定結算。 第九條 出國教師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停發,轉為檔案工資,檔案工資標準由國家教委統一制定。出國教師國公臨時回國或休假,國外工資和補貼停發,回國時間在規定期限的,由國家教委負責發給檔案工資;超過規定期限的,停發檔案工資。 第十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死亡,其國外工資及補貼自死亡之次月停發。若駐在國發給撫恤金,應首先抵支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等費用,剩余部分全部歸家屬所有。 第十一條 文中“規定期限”由國家教委按有關規定確定。國外收入 第十二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國外工資和補貼按第四條、第五條標準計發。出國教師在國外期間取得的教學收入(包括工資、各種補貼、獎金、兼課和超課時費及其他收入等),超過本人工資標準的,超過部分上交國家教委;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不足部分由國家教委補足。 第十三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的當地貨幣為非美元自由外匯(如法國法郎、英鎊、日元等),按取得收入當月當地貨幣兌美元折算率計算實際收入美元數,并按第十二條規定回國后辦理結算。 第十四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的當地貨幣為非自由外匯,除按第十三條規定折算美元外,應首先用于在國外期間的各項費用開支(包括應由公家開支項目和應由個人開支項目),收支相抵尚有剩余的,兌換成美元后帶回國內;不能兌換成美元或其它自由外匯帶回國內的,回國前一次交我駐當地的使館,由使館開具證明,并將款項轉接任教師使用;如國內不再派接任教師,由使館根據需要,全部或部分接收,所收款開具收據,并按交款日內部比價折合人民幣,委托外交部在國內支付人民幣。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補貼回國后按規定結算。 第十五條 當地貨幣與美元的折算率按結算之日外交部規定的內部折算率執行。國外開支 第十六條 出國教師實行國外工資和補貼辦法后,出國教師的國外開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下列費用由個人自理: 1.伙食費用; 2.水、電、煤氣燃料費用; 3.電話、電傳費用; 4.交通費用(包括汽油費); 5.交際費用; 6.錄像機、收錄機等家用電器購置費; 7.書籍、資料費; 8.辦理各種公證、證明的費用; 9.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下列費用由公家報銷; 1.按規定標準租房費用; 2.經批準教師組購買汽車、摩托車的費用; 3.辦理駐在國駕駛執照的費用; 4.教師宿舍用空調機、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購置費; 5.根據當地實際需要,經批準雇用當地司機、看門人所支付的報酬。 第十七條 備有汽車的教師組,教師學習駕駛汽車的費用,第一次由公家全額報銷;第一次考試不及格,第二次學習和考試費用,公家報銷80%;第二次考試仍不及格,再進行學習和考試費用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八條 備有汽車的教師組,汽車的日常維修保養及保險費用,由教師組長批準后,憑據實報實銷;由于交通事故發生的修理費用,經使館主管部門批準后,因公性質的,憑據實報實銷;因私性質的,視損壞程度,由責任人負擔修理費的5-10%,其余由公家報銷。 第十九條 出國教師國外住房按協議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報銷租房費用;如協議未規定且聘方不提供住房的,本著適用、方便、安全的原則,由教師本人按標準自行租房。具體標準是:教授、副教授可住兩室(或一室一廳)套房;講師、助教可住一室(或一室一小廳)套房;租房費用經使館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憑據實報實銷。 第二十條 出國教師國外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符合公費醫療規定的在國內購藥和在駐在國或在第三國看病的掛號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不分職級,一律采取分段計算、分別由公家和個人負擔的辦法: 1.教師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不足一年的每月按20美元計算)及以下的,由教師個人負擔; 2.一年醫藥費支出在240-260美元的部分,教師個人負擔30%,其余由公家報銷; 3.一年醫藥費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教師個人負擔5%,其余由公家報銷; 4.一年醫藥費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公家報銷。 (二)在瘧疾、登革熱、霍亂、傷風、麻風病高發區任教的教師,預防和治療上述疾病的藥品費、醫療費和防疫費由公家全額報銷。 (三)不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如鑲牙、洗牙、購買補藥發生的支出)全部由教師個人自理。 (四)出國教師個人或集體辦理醫療保險的費用按(一)的分段辦法計算報銷。出國、回國及休假旅費 第二十一條 出國教師原則上可偕配偶(作為家屬)出國,或其配偶在教師兩年任期內出國探親一次。配偶出國期間,國內工資停發,保留公職。 第二十二條 任期兩學年以上的出國教師,在國外時間滿兩年的,可以回國休假一次。偕行配偶可隨出國教師回國休假一次。回國休假時間一般為一至兩個月,原則上均需利用國外學校的假期,不能影響國外正常的教學工作和合同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教師和配偶出國、回國及休假旅費,按照協議規定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報銷有關費用;聘方不予提供的,由國家教委按最捷徑路線提供國際旅費,按實報銷。 第二十四條 教師出國、回國及休假途中,公家不再發給途中補貼。 第二十五條 教師配偶出國期間,一切費用均自理。赴艱苦地區任教的出國教師,偕行或探親配偶不另享受艱苦地區補貼。國內費用 第二十六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國家教委不再向教師所在單位支付各種借調或補償費用,教師所在單位對出國教師應按因公出國對待,保留公職,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出國教師出國前的集訓費用按國內出差的有關規定由國家教委統一報銷。出國教師的置裝費、禮品費、書籍費等由教師個人自理。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出國教師的任期一般為兩個學年,任期結束原則以學校放假日為準,提前或延期歸國,需經國家教委批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教委制定。 【章名】 附件:地區類別劃分 一類地區:法國、德國、意大利、芬蘭、奧地利、匈牙利、俄羅斯、白俄羅斯、烏茲別克、克羅地亞、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波蘭、羅馬尼亞、南斯拉夫、日本、敘利亞、埃及、突尼斯、毛里求斯、美國、巴西(23個) 二類地區:烏克蘭、巴基斯坦、印度、蒙古、斐濟、贊比亞、博茨瓦那、塞舌爾(8個) 三類地區:剛果、坦桑尼亞、喀麥隆、塞內加爾、布隆迪、尼泊爾、老撾、孟加拉、也門(9個) 四類地區:墨西哥、加蓬(2個) 五類地區:毛里塔尼亞、馬里、蘇丹(3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