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發布的招聘信息能不能做為承擔法律的依據。請內行指教!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根據以上規定,在網站上的招聘信息是企業向廣大應聘者提出的符合條件的人來該企業應聘的一種意思表示,并不意味著你來應聘,該企業就必須與你簽訂聘用合同,所以這種招聘信息只能視為一種要約邀請,如果在你應聘后,也就是你向該企業發出要約后,該企業決定聘請你,并與你簽訂了聘用合同,那就視為該企業接受了你的要約,作出了承諾。那么你與企業就建立合法的聘用與被聘用的法律關系。那雙方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熱心網友

招聘信息中,如果有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在你應聘成為單位職工的情況下,在沒有簽定聘用合同的情況下,該招聘信息的內容應當是對雙方有約束力的。 不過,應當注意,在你接受招聘,成為該單位職工時,一般的單位都是重新 和職工簽定聘用合同的,這時應當以聘用合同為標準。 在聘用合同中,沒有招聘信息中的內容;或有內容,而與招聘信息中的內容有抵觸時,仍然以聘用合同為主。 只有在你堅持將招聘信息中的內容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時,招聘信息的內容才真正有約束力的。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很有意義。個人認為如果你已經通過考核成為企業員工,則企業應該按照發布的信息履行職責,除非在勞動合同中做相反規定。如果沒有成為企業員工,單純的招聘信息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效力。

熱心網友

只是一個要約,雙方沒有確定前,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