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17.2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7.3 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18 合同爭議的解決18.1 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位于中國江蘇省仲裁委員會仲裁。18.2 仲裁地點為中國江蘇省。18.3 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18.4 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裁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18.5 在進行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19 合同生效19.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生效。19.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并理賠完畢貨款及索賠之日止。20 其它20.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3 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20.4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20.5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20.6 合同雙方應指定一(或二名)授權代表,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同時通知對方。20.7 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并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后,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20.8 本合同一式中英文正本各2份, 中英文副本各4份,供需雙方各執中英文正本1份,中英文副本2份。20.9中英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條款中的中英文表述上如有差異,以中文表述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