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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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擁有的房屋,如果沒有約定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依據為: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前個人擁有的房屋,出租的收益,如沒有約定為婚后個人財產,應屬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為: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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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出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所有的房屋還是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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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把房屋出售所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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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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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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