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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于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征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舉例說明,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其二是經過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經過顧客家的選擇后,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的意義在于: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比如,買100噸大米,賣方不能因為已經準備好的大米被盜而免除責任,需另外提供一百斤大米。特定物之債則不同,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比如,在畫店買到齊白石的一幅畫,在交付前,畫被燒毀,由于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于自行車的案例題。
熱心網友
買賣糧食、煤炭、木材都屬于不特定之債。買賣商品房、汽車都屬于特定之債。
熱心網友
倉庫里的一堆電視機,電視機是種類物。你去倉庫里挑了一臺電視機,這臺電視機是特定物。
熱心網友
如文物買賣(當然,前提是合法)或者是定制工藝品所成之債即是特定物之債,賣方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商品交易如大米買賣,即為種類物之債。賣方只需交付符合合同約定之品質的大米即可,標的物并不具有特別指向性。
熱心網友
不好意思不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