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舉辦方所有”合法嗎?希望能有較為合理詳細的解釋.

熱心網友

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說法,如果公益性活動,解釋權歸舉辦方,如果是商業性活動,解釋權不能違背消法.民法等法律規定

熱心網友

實際上自欺欺人。 這種“歸舉辦方、賣方、廠方等”的說法是很多的,是一霸王條款的表現。 在歸他們解釋的情況下,也不能違法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發生爭議,和他們訴訟,應當是按照平等、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而不是一味地按雜他們的說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