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開庭前或當日開庭中,原告有追加訴訟要求的權利嗎?做為被告應如何處理?急!現有一民事贍養案,對于對方所提出的訴狀要求,我有很充分的理由進行反駁。但我不知道原告是否會在開庭前,或開庭當日提出新的訴訟要求?如果提出,這樣的方式是否合乎正規的法律程序?法院是否會在收到新的追述要求后,另行通知被告?如果不通知我應該怎么辦?可否提出“因對方重新提出新的訴訟要求,現被告要求延期開庭”的提議?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做為被告我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來應對呢?

熱心網友

  既然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你可以要求再給你15天的答辯期。現在法院都規定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法律規定,增加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來。

熱心網友

有的,被告是沒有什么好辦法的,具體是否批準由法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