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在沒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況下離開公司,結果與老板發生爭吵,老板遂說當月工資不發(當月已經工作20多天),女和其男友很氣憤,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以下幾點要求:1.補發該月實際工作日工資;2.補發以前扣除的兩月工資,該女說,被告答應從5月起每月加500元工資,但是從7月才開始加。所以其要求補發5月到7月的工資1000元。3.工作11個月以來的加班工資。說是大量要求加班,因此補發加班工資。老板是我的朋友,她想問問這種情況有沒有什么對策。本來像第一項是有理由扣她的工資,因為她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就當是補償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但是第二項是不是應該由對方拿出證據證明確有此協議?或是以過45天時效為抗辯?對方在第三項中索賠的數額驚人。有沒有什么辦法抗辯呢?雙方實際上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其實一般的小公司都不會簽訂勞動合同。如何來證明確實有過加班呢?一般像這種加班都是沒有記錄的,那她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加班呢?還有,因為對方的戶口是農村戶口,所以她本人也不愿意上保險,因此當時約定公司多給其發500元,公司不給上保險。但是現在她又拿出這個事情來主張,這該怎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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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簽定勞動合同本身會被勞動部門處罰的,故勸你的朋友既當了老板應多了解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免培了夫人又折兵;2。如事先簽定有勞動合同,合同里本身就有國家規定的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如果不打召乎就走人,對違法者的補發工資一說你的老板朋友當然可以理直氣狀拒絕了,相反該女還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3。扣除二個月工資如屬實應當補發。因為事實上該女已經與老板形成了勞動關系,不按時發工資按勞動法的規定本身就違規,再扣除二個月的工資錯上加錯;4。至于"被告答應從5月起每月加500元工資 所以要求補發5至7月工資1000元"的問題,關鍵在于被告的"答應"有無文字記載;既或是口頭承諾或有第三者證明,而這個第三者不能與該女有共同利害關系。假如你的老板在會議上作過口頭承諾,那么仲裁委會支持該女的主張的;5。加班費的問題。關鍵要測算該女每周的勞動工作時間是否超過勞動法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最多不超過45小時的規定。如超過補發加班工資是正當要求。而要證明加班沒有,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是可以的,只要不是該女一個人加班,他人的證言及公司提交的記錄上下班時間等等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在于你的老板朋友承認與否;3。該女不讓老板上保險的問題。請提醒老板朋友,今后應當事先讓這類人寫份自愿申請,否則老板又該受罰了-------因為這是國家的法定規定,必須這樣做。現在如果你的老板朋友提交不出來書面證據,而該女又不承認,吃虧的當然無疑是你的老板朋友了。說了這么多,不知滿意否?。
熱心網友
應該補發該月實際工作日工資,勞動法雖然說勞動者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但只是說你有權要求勞動者在通知之日起再工作一個月,如果離職,公司的損失可請求賠償,但是公司不能當然地就不發工資,你只有證明了由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損失了多少,才能要求賠償,并且這和勞動者工資是兩件事,不能當然抵消,工資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你怎么能由于勞動者的離開,就把勞動者之前的工作否定了呢,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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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仲裁部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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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真黑~~~~~~靠克扣勞工的苦力錢,壞良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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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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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況下離開公司,應視為擅自離職,屬嚴重違約行為。一般勞動合同中對違約責任處理都有明確約定,假如沒有勞動合同或者沒有違約責任懲罰條款,那么扣發工資的做法是沒有道理的。但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2、關于補發前兩月扣除各500元工資問題,申訴人(該女)的依據是什么?是文字規定(規章制度中按工作年限或者根據業績即時獎勵)還是口頭約定?沒有證據仲裁委是不會支持的。3、加班是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如何支付、何時支付成為很多勞動爭議的焦點。至于究竟加沒加班?加了多少時間的班?可能因為沒有記錄不那么直觀,但有加班應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應按照國家對加班費支付的相關規定,補發適當的加班工資。但由于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60天(從知道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不是你所謂的45天),因此,公司只需補發該女離職前兩個月的加班工資。4、有關投保問題,對該女要求補繳保險的主張,公司需拿出基于該女不愿意上保險,公司與之達成的多發500元錢,用于保險補償的證據來,以證明該女的主張是無理的。縱上,針對該女的申訴請求,公司應該逐一分析,找出相關證據,參照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認真做好應訴準備,應該有較好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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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按照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發工資的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他提前解除合同,造成違約,應該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就看你們的合同對于這種提前解除合同的做法規定了什么責任了;與他要求發工資是兩碼事。 從理論上講,加班(包括加工資)應該提供加班的證據,但如果真的加班,而老板否認,那豈不是剝奪人家的勞動力!我們不應當提倡做這樣的老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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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他!!!!!!!!!hi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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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辭職,如果你性格堅強就在公司宣傳老板的不是,如果老板得知后把你炒了,你如果再再堅強就只有告這一條路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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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有合同,但是雙方并沒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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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發當月實際工作日工資沒有道里。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是按月支付或按日工資,本案中雙方約定是按月開支的,就應當按約定。同時,如果該女不是在試用期內,由于該女未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突然不工作了,如果,給你朋友的公司造成影響,則承擔賠償責任。二、由該女提供漲工資歷的證據及工資數的證據,否則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三、提供加班的證據,沒有證據要承擔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