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婆家房屋拆遷,答應給拆遷費作為我們買房的房款共11萬,我們夫妻又用公積金貸款12萬購買了一套房產,現在離婚,丈夫突然拿出一張借條,稱婆家的那11萬是借款而不是贈與,請問,借條是在我不知情,不在場,不同意的情況下簽的,它是否有效?
沒有公證人公證的就沒有效。離婚了就有借條了,在一起的時候怎么會沒有呢?顯然他不想把錢作為共同的財產,怕被你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