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是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熱心網友
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同,有的要求有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有的既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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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上法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通常所說的復議前置案件,常見的復議前置案件,包括治安處罰的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納稅爭議案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海關法第六十四條)、對自然資源權屬確認的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工傷保險案件(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價格處罰案件(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審計決定案件(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等。對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必須先經過上一級復議機關的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以復議前置以外的案件,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