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廠分配給劉月娥一套住房,房址在長干西路新建3號201室.于2003年12月將購房款四萬五千元交清后.X廠于2004年10月25日已將住房交付劉月娥使用.A照顧到公,婆二老尚無住房,自愿將上述住房(201室)與二老共同居住,以表孝敬之心.公公B照顧到劉月娥下崗待業,經濟不寬裕,愿付給A全部購房款總計四萬五千元,以減輕其負擔.有關上述3號住房樓201室今后的產權歸屬問題,經商定屬A和公公B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將其50%的產權轉讓給他人,特立此協議為定.A于C是同居關系并非夫妻,但已經辦了酒宴卻無結婚證B于C是父子關系現問題是 C將房屋出售了12W元整,出售的協議上是A的印信和簽字畫押,D與C做為證明人的身份出現在出售協議上.事后,A只付給了B人民幣共計53900元.現在請問問題一:這一次的售房協議是否有效?因為并非協議雙方共同認可的,而是C方協同A方出售.如果無效A與B方是否要共同支付出售違約金2萬元問題二:現在如果A于B方都以默認了次出售合同,那么12萬元是否因該是雙方平均所得即每人6萬元.問題三:如果B方沒有默認,因為出售合同上只有A方一人的簽字,那么B方是否屬于違約,除支付給B六萬元后,B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決A方支付違金若干.問題四:排除道德因素,實際情況是A在出售房屋以后也支付了B5萬多元的房款,但B方沒有打收條給A方,那么在法律上B方是否就是可以表示并沒有收取A方的5萬多元錢,如果可以B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向A方索要房款加違約金六萬元以上.請高手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關于第一個問題,要明確一點,產權證上是A的名字還是A、B共有,如果只有A,那協議有效。如果是A、B共有(這里的共有是指產權證上共有,不論A、B之間是否有協議),那轉讓協議無效,違約金由A個人出。第二個問題,如果雙方都同意,因A、B之間雙方有協議各占50%,所以理應平分。第三個問題,如B沒有默認,B自然可以告A違約,但建于雙方關系,及司法成本,最好不要這么做,當然如果你只為出氣不為求財你可以這么做。第四個問題,因B收了錢沒有打收條,所以B自然有權再要A要這筆錢,但不一定勝訴,只能說B勝訴的機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