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在犯了刑事罪后都托關系進行精神病鑒定。為何我國不立法讓這些所謂的“精神病患者”全關進精神病院,如無兩名以上主治醫師的全愈證明不能出院。并且出院后如再犯“病”。兩名主治醫師附連帶責任。看誰還裝精神病。

熱心網友

完全同意樓主的看法,應把所謂的“精神病患者”全關進強制性的精神病院。讓“它們”終身都不要出來。如在精神病醫院內再發病就將“它們”人道毀滅。

熱心網友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況且這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人權問題又這么突出,怎么能像你設想的一樣,太幼稚了不過你倒提出一個很好的設想,但一定得周全才是啊

熱心網友

精神病鑒定怎么成了“殺人執照” 核心提示 執照,是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后發給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執業憑證。工商執照、中介機構從業執照……日常生活中我們聽說過各種各樣的執照,但是最不能容忍的是在“執照”的詞典中竟出現了一個叫“殺人執照”的新名詞。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權,是法律賦予法官的權力,法律賦予行刑法警的執行權,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社會成員可以濫用這個權利。正因如此當涉黑團伙的殺人犯叫囂“我有‘殺人執照’我怕誰?”的時候,找出“殺人執照”的社會原因,堵住“殺人執照”的發放途徑,是我們應該馬上去做的事情。而執照的“詞典”中為什么會出現“殺人執照”,更是我們應該冷靜反思的。■涉黑團伙成員殺人后買假精神病鑒定逃脫法律制裁■男青年故意傷人致死后假扮精神病沒進監獄進醫院■摔死親生兒子的母親3次精神病鑒定竟是3種結果7月3日,《檢察日報》刊登劉海明的署名文章“精神病鑒定證明緣何成了‘殺人執照’”。文章援引6月26日《報刊文摘》的一篇報道說:湖北松滋涉黑團伙成員之一的楊義勇,自從1997年結識了素有“大款”之稱的某石油公司物資商場經理王實后,便開始了他們用暴力和金錢編織的“黑道生涯”。2000年5月楊義勇殺人后,王實立即用重金收買他人,替楊做假精神病鑒定,使楊義勇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自從楊有了這份“殺人執照”后更加無法無天、作惡多端。雖然,這個多行不義必自斃的惡棍最終被處以死刑,但是其活著的時候曾叫嚷的“我有‘殺人執照’我怕誰?”的話,至今仍讓許多人心有余悸。精神病鑒定本是我國《刑法》中對沒有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實施殺人等犯罪行為后的一種免責規定。那么這個本意是體現法律的客觀和人道的條款,為什么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和“免罪牌”?犯罪分子假借精神病鑒定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是僅松滋的楊義勇還是大有人在?有沒有辦法杜絕被犯罪分子視為“殺人執照”的假鑒定、亂鑒定?記者進行了探究。■“殺人執照”成了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收集身背人命官司的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鑒定證明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真有一收集嚇一跳的感覺。人命關天的案例,在一紙精神病鑒定證明面前,竟屢屢化腐朽為神奇,讓犯罪分子蒙混過關。案例之一:1999年9月20日下午,家住北京市東城區的張旭東騎車出去取報紙。路經李某家門口時,正趕上李某推門出來。由于李家的門向外開,突然打開的街門差點撞上張旭東。張便瞪了李某一眼,李某也不示弱張嘴就罵張旭東,二人發生糾紛。李某摸出一把剪子開始追張旭東,而且越追越近,張掏出隨身攜帶的裁紙刀(因其賣報紙總是隨身帶著一把裁紙刀)猛刺了追到跟前的李某胸腹部兩刀然后逃跑,李某應聲倒地,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當晚張旭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景山派出所自首。這本是一起情節非常簡單的刑事案件,扎人致死的張旭東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懼怕受到法律制裁又在衛生學校學過一點精神病知識的張旭東,突然想到假扮精神病患者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于是他在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的醫生面前裝瘋賣傻,果然蒙過了鑒定人員,獲得了一張“患有精神分裂癥,實施違法行為時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無責任能力”的鑒定證書。犯有故意傷害罪的張旭東被免責釋放,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沒有被送進監獄服刑,卻陰差陽錯地被送到了精神病醫院治病。雖然后因張旭東忍受不了精神病醫院的環境講出了實情,并于去年11月2日,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但這卻是又一個精神病鑒定證明成了犯罪分子“殺人執照”的典型案例。案例之二:1999年5月24日,河北保定市發生了一起母親活活摔死11個月親生兒的人命案。受害人天天的母親曹某因家庭瑣事與孩子的姥姥發生口角后,抓起床上的孩子拼命摔到地上,然后又拿毛巾勒住孩子的脖子直到天天死亡。案發后,應檢察院和律師的要求,曹某被做了3次精神病鑒定,但是3次鑒定竟出現了3個截然不同的鑒定結果,讓法院無所適從。據當時代理該案原告方的保定市元恒律師事務所陸律師介紹:第一次鑒定是由天津一家醫院作出的,證明曹某患有精神病無責任能力,不應負刑事責任。第二次鑒定是由保定當地一家醫院作出的,結論和天津醫院的完全相反,認為曹某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應負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第3次鑒定是由北京某醫院作出的,結論是曹某屬《刑法》上規定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由于3次鑒定3種結果,使法院遲遲難以作出判決。陸律師介紹說,曹某摔死天天后不僅有條不紊地處理了現場,擦凈了孩子身上的血跡,將臟了的小衣服換下洗凈,還編造了“來了兩個要飯的,把天天摔死了”的謊言。從這些情節上看,曹某作案時的思維很正常,應負完全刑事責任。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上曹某也承認:“我照顧他挺麻煩,實在受不了,就想弄死他。”但是經人“指點”后,曹某在做精神病鑒定時的口供就變了,說什么孩子是妖怪,摔死孩子是因為當時她看見有個魔鬼向她撲過來。雖然最終法院采納了北京某醫院的鑒定證明,對曹某判了有期徒刑,但是陸律師認為,如果不是3次精神病鑒定出了3種結果,曹某也許會判得更重些。■“殺人執照”與腐敗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檢察日報》的署名文章提出,精神病鑒定之所以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殺人執照”,與現行精神病鑒定機構的管理混亂,一些鑒定人員不負責任甚至腐敗行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盧小楠告訴記者,按規定,公檢法機關和律師在偵查、受理刑事案件時,都可以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的預審、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首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作為對嫌疑人采不采取強制措施和向檢察機關報捕的重要依據。檢察院受理了一些違反常規的案件后,也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能力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如果經鑒定確認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無控制行為能力,雖然構成犯罪,但是按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不承擔刑事責任,檢察院也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鑒定結果有疑問或原被告律師提出質疑,還可以再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作為判案的重要依據。法律規定,鑒定結果為完全責任能力的人要全部承擔刑事責任,限制責任能力者可減輕處罰,無責任能力者不受處罰。由于精神病鑒定是一些犯罪分子唯一可以減責或免責的渠道,又由于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環節很多,這種鑒定又沒有硬指標衡量,所以難免出現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等受人“指點”后買通哪個環節,為犯罪嫌疑人出具假的精神病證明,來逃脫法律的制裁。對此,我國物證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立根教授認為,精神病鑒定機構管理混亂,很大程度上是背后的經濟利益驅使。精神病鑒定等司法鑒定,有時就是左右案件最終審理結果的唯一證據,又多是暗箱操作,所以有非常大的“灰色需求”,難免不滋生腐敗。■制度漏洞導致“殺人執照”放行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錢列陽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從另一個角度剖析了精神病鑒定成了某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殺人執照”的原因。他說:精神病鑒定是司法鑒定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由此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也有嚴格的規定。外地一般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為鑒定機構,北京的安定、安康、北醫大第六醫院和回龍觀醫院是定點精神病鑒定機構。如果當事人不服這四家醫院的鑒定結果,還可以由設在安定醫院的精神病鑒定委員會再作鑒定。那么為什么還會出現目前精神病鑒定領域的混亂情況呢,我認為有以下的原因。其一精神病學被視為21世紀的醫學,目前還不是很發達。醫學上的局限性帶來了鑒定結論上的局限性。其二,精神病的密碼目前還沒有被破解,從國際公認的角度上看每個人都有潛在的精神病基因,有的人發病有的人不發病,病因上的復雜程度帶來了精神病診斷上的難度。這是客觀原因。人為的方面講,精神病鑒定證明,從法律的角度說是屬于“言辭證據”,是屬于專家證人(鑒定人)為刑事案件出具的證明。作為刑事案件中的其他證據一般都要求當庭質證,如果出現假證,要追究提供證據人的偽證責任,就是《刑法》上規定的偽證罪,我國刑訴法也要求鑒定結論上有鑒定人簽名并蓋單位圖章,鑒定人也應出庭作證。但是在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往往不簽名,即使簽名也很少出庭質證,很少有鑒定結論在質證中被推翻的情況,其結果是鑒定結論責任落到了單位,而不是鑒定人個人負責。司法機關在看鑒定證明時,只看鑒定蓋章即生效。這樣帶來的直接后果,一是很難在法庭上進行質證,一些鑒定過程中的不負責任或是“灰色交易”,被“單位”的公章合法化或掩蓋掉了。二是一旦出現了假證,無法追究鑒定人的偽證責任,因為鑒定證明是單位證明。這就造成鑒定人在擁有“二法官”或者是“幕后法官”無限權利的同時,卻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實際上單位的公章只是證明鑒定人的身份,并不能證明鑒定結果的正確。實際操作中卻由于形式上的效力,替代了鑒定內容的科學性和正確性。■專家說:精神病鑒定沒有物理、化學指標可依精神病鑒定出現假證明、錯證明的原因,除了人為的因素,是不是也受醫學發展本身的局限?為什么同一個犯罪嫌疑人,3次精神病鑒定會出現3種完全不同的鑒定結果?記者就此采訪了我國精神病學專家、北京市司法精神疾病鑒定委員會副主任李從培教授。他說,僅從醫學的角度上說,精神病鑒定的結論與醫生診斷的經驗、水平有直接的關系。現年70多歲,有著50余年精神病研究經歷的李老向記者介紹說,《刑法》規定的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主要指精神分裂癥患者。對精神分裂癥的病因目前我們還不清楚。大家都知道神經系統是人體中最復雜的器官,對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不像對心臟、肝臟等器官疾病的診斷,可以通過各種儀器、化驗得出明確的物理、化學數據,有各種診斷指標可以參照。精神疾病的診斷雖然國內外也都制定了診斷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落實這些診斷標準更多的要靠鑒定醫生的經驗。每個鑒定醫生的經驗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有時就出入很大。比如有的鑒定醫生水平很高,但是思想方法比較主觀,不注意調查研究,有時可能就會被一些假象所蒙蔽,有的醫生經驗不夠,也會在鑒定中出現誤差。醫生之間和地區之間的水平差距都很大。國外上個世紀30年代就開始研究司法精神疾病學,而我國1986年才有了這方面的專門學科。司法精神疾病學在我國還非常年輕,很多方面差距還比較大,出現誤診、錯診,不同的醫生、醫院對同一被鑒定人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都在所難免。李老說,正因為這樣更應該規范精神病鑒定領域,嚴肅認真地對待這項工作。像他們這些做了幾十年鑒定的人,還是怕出錯,接手一個工作后不僅要看公檢法機關提供的證據,還要親自去現場調查,在掌握了大量證據的基礎上再通過對被鑒定者的問話、觀察作出結論。■法律界人士給精神病鑒定混亂開藥方人大法學院徐立根教授認為,杜絕“殺人執照”流行,首先在觀念上應該以一種科學的態度去對待精神病鑒定,而不是把其看成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工具。法醫學和精神病學是并列的兩門科學,而不是從屬關系。這樣才能有利于精神病鑒定的發展和獨立開展。錢列陽律師認為,轉變目前精神病鑒定混亂的局面,最主要的是將鑒定責任由目前的單位落實到個人,借鑒國外在這方面的做法,建立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自由鑒定人隊伍,像律師執業資格考試一樣,由國家對從事精神病鑒定的人員進行考試和資格認定,然后進行登記。在對鑒定結果責任方面文責自負,對出具不正確的鑒定證明或假證明的人,可以吊銷執照、開除或追究偽證罪等刑事責任,使權利和責任統一起來。在審判方式上,應該改變目前鑒定方僅向法庭提交一紙鑒定證明的做法,而采取鑒定專家出庭質證的做法,對一些爭議較大的鑒定結果,由原被告雙方聘請的專家在法庭上闡述各自的鑒定根據,接受對方質疑,最后由法官決定采信哪種鑒定意見。保定市元恒律師事務所主任陸克民律師認為,精神病鑒定直接涉及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事關重大。但是目前的司法鑒定制度是公檢法司都有自己的鑒定中心,都下文件說以自己為主,缺乏統一協調,渠道多滋生腐敗的機會也多。所以要堵住“殺人執照”的發放,首先應該堵住目前鑒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提高鑒定人員素質,杜絕“錢權證明”、“人情證明”、“腐敗證明”。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精神病鑒定成了一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殺人執照”的情況,目前已引起有關機構的重視,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吁,不從源頭上控制好精神病證明的發放,將后患無窮。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李罡 。

熱心網友

首先說一下現行法律關于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是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家屬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為完全辨認犯罪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犯罪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一百一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二十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有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或者嫌疑人作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無論是從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管理體制、鑒定人制度、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啟動制度、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程序制度還是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范圍上看,我國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鑒定制度存在著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建議:其一,統一名稱。拋開學術界的不同見解,單就現在仍在適用的相關規定來看,對司法活動中精神病的鑒定這一情況就有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精神病司法鑒定等幾種不同的叫法,專家觀點以為,從這個活動的性質以及目的來看,使用司法精神病鑒定這個概念更為合適。其二,統一司法精神病鑒定的鑒定機構。目前為止我國存在兩個有資格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機構,即形式訴訟中進行鑒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和其它訴訟中進行鑒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兩個主體。個人認為我國應當逐步的將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資格具有中立性的政府指定的或具有一定資格的醫院進行。另外對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人員嚴格的實行資格限定,要求持證上崗。其三,賦予當事人一定的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有選擇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的機構的鑒定結論有提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 。

熱心網友

樓主所說的問題其實本意是譴責那些人的道德問題。

熱心網友

很多是輕度或者間歇性精神病。而且住院費用很高,多數家庭承擔不起,只能放棄治療。醫療改革失敗,造成中國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