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請問一下:我與單位簽定了一年勞動合同,現我要提前節約,(提前30日通知單位了)我是否要賠償單位一個月的工資?是否有根據?謝謝

熱心網友

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兩個概念。所謂“違約金”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的。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要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都應支付給對方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所謂“賠償金”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你雖然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合同,但仍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你已經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了用人單位充足的時間來彌補你解除合同后的空缺崗位。因此,你不需要再承擔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得看你們在制定合同的條款里是怎么規定的。

熱心網友

一般情況下,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除權利義務外,還會有違約條款,明確約定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你提前解除合同,且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了單位,從程序上講沒有任何過錯,關鍵是單位是否接受你的提前解約。如果不同意,則單位要向你主張違約金(可能是一個月工資,也可能是未履行完合同的剩余月數),如果同意,也可能要求你支付一到數月的工資。但這一切,取決于勞動合同上是否對違約有明確約定,如果沒有,那么你的提前解約則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就不必支付違約金了。

熱心網友

沒必要,因為你已經提前通知單位了!

熱心網友

合同中應該規定,如果有違約金一項,你就應該給予單位一定的賠償,如果沒有,就可以不必了

熱心網友

看你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有違約金的約定,就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違約金,如果那樣違約金的約定,就不需要承擔了.

熱心網友

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