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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銀行與政府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共建開發性金融合作機制,用融資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同時促進制度建設和市場建設。開發銀行通過與30個省、市、自治區的各級地方政府(除西藏外)簽訂各類合作協議,與地方政府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制度。具體包括:組建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機構;開發銀行與地方政府共同構筑省、市、區(縣)級信用平臺,建設以“機構+機制+項目”,以機制為中心的信用平臺;地方政府指定對口開發銀行的具體部門,協調計劃、財政、城建等有關方面,并負責信用建設和開發銀行貸款的信用管理;建立開發銀行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絡制度;開展雙方干部的交流掛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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