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樂昌梅花人,由于小時候名字起的不好所以現在在外工作或是找工作多給我帶來了很多不便,有時還會被人取笑,今年八月我回到了家鄉梅花,帶著很好的心情到了梅花派出所說把我的名字改了。但是派出所的人說不行,還說初非要什么出生證。我想我都那么大拉我去哪找出生證。我和他講理他就不理人。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該。請大家給我答案。

熱心網友

當然可以改,派出所故意刁難你不過是想弄兩個錢花花。

熱心網友

可以,但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公安機關才能替你改,不過你要有曾用名,就好辦多了。

熱心網友

可以改。但必須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同改。

熱心網友

好麻煩的啊,為什么不早點去改啊,

熱心網友

可以改,到你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按他要求的手續都帶全了,什么出生證明你可以去當地的婦幼保健機構開一份,有時候到政府部門辦事是沒有道理可講的,他要什么就給他什么,你的態度好一點,能辦成的

熱心網友

可以改的.你有權利改.

熱心網友

可以改的,只要你符合一定的修改條件,就可以

熱心網友

當然可以改了,但是是有比較麻煩的程序的

熱心網友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藝名、筆名、雅號等非正式姓名。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由此決定了姓名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2)姓名變更權,又稱姓名改動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3)姓名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它包括積極行使和消極行使兩個方面。前者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的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后者如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露自己的姓名。侵害姓名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1)干涉,即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以妨礙他人姓名權的行使;(2)盜用,即未經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實施有害于權利人或者社會的行為;(3)冒用,即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從上面規定可以看出,你是可以變更的,一般辦理時間為一個月,加急時間一星期左右,費用大約80元!如果你不能進行辦理,可以向他們上級領導反映!。

熱心網友

當然不可以改啊,對了,十一過后推出一款臨時身份證,只有3個月的有效期。

熱心網友

可以改的,你自己寫一分要求更改名字的申請,寫明更改原因,如本姓名同名太多,給工作帶來不便等等,給村公所什么的簽字同意,然后到派出所填表,辦理更名手續。態度要好些啦,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