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的山東省威海市的一個朋友搭乘他人的車,司機由于是酒后駕車,在途中出了事故,朋友不幸身亡。事后司機給了我朋友家人一些賠償金,其中在對待我朋友的小孩上(當時孩子不滿周歲),司機答應每年給予300元錢,共給予16年的費用。現在,朋友的家人覺得在對待孩子的處理上,費用偏少。我想問的是:1、 像這種情況,通常應該怎樣處理,有什么法律依據嗎?2、 此事由于發生在新交通法之前,不知現在會怎樣處理?3、 朋友的家人如果現在想提出訴訟,是否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2003年,我的山東省威海市的一個朋友搭乘他人的車,司機由于是酒后駕車,在途中出了事故,朋友不幸身亡。事后司機給了我朋友家人一些賠償金,其中在對待我朋友的小孩上(當時孩子不滿周歲),司機答應每年給予300元錢,共給予16年的費用。現在,朋友的家人覺得在對待孩子的處理上,費用偏少。我想問的是:1、 像這種情況,通常應該怎樣處理,有什么法律依據嗎?2、 此事由于發生在新交通法之前,不知現在會怎樣處理?3、 朋友的家人如果現在想提出訴訟,是否有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