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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金協定》第4條第l款的規定,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于1977年4月29日通過了一項旨在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的決議。依該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決議的規定,基金成員國有義務避免操縱匯率,操縱國際貨幣體系,阻礙其他成員國對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者不公平地取得優于其他成員國的競爭地位;該決議還規定,如果外匯市場的紊亂的情勢構成對成員國貨幣匯率的短期干擾,為消除這種紊亂的情勢,相關成員國于必要時應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并且此項干預應當充分考慮到其他成員國(包括所涉及外匯的發行國)的利益。這一決議對于《基金協定》第4條具有解釋意義,它已成為基金成員國確定匯率政策的指導原則,對于成員國的匯率政策具有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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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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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成員國當然有義務避免操縱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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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