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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購交易市場的演進 我國的債券回購業務始于1991年。為了提高債券流動性,STAQ系統于1991年7月宣布試辦債券回購交易,隨后,以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為代表的各證券交易中心也紛紛推出了債券回購業務。1993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又開辦了債券回購交易,規定當時在該交易所上市的五個債券品種,均作為回購業務的基礎債券。由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新的金融交易方式,便正式地融入到了我國的正規金融體系之中了。 1994年是債券市場迅猛發展的一年,回購市場的交易量急劇增大,回購交易總量在3000億元以上,市場參與者也不斷擴張。在債券回購市場的最初發展中,由城市興辦的證券交易中心,主要發揮的是在本省區范圍內調劑資金供求關系的作用;資金流動的基本方向,是將分散在中心城市鄰近區域的資金,集中到中心城市來使用。從資金在全國范圍的流動來看,基本的格局仍然是從經濟發展較為遲緩的地區流向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 然而,作為一種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債券回購市場在我國出現后不久就暴露出了諸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交易形式不規范。回購交易本應有100%的國庫券或特定的金融債券作抵押,但實際上,各交易機構普遍實行了大大低于這一要求的比例回購交易,很多回購交易的現券比例在30%左右甚至更低;通過虛開債券代保管單套取資金,乃至進行完全無券的買空賣空交易,也不鮮見。(2)資金用途不規范。從回購市場上獲得的資金,主要流入股票、期貨和房地產市場進行廣泛的投機活動,加大了融資風險,使得許多回購協議到期不能履約,成為呆賬,形成金融機構間嚴重的債務拖欠。(3)金融機構的違規經費吸納和運用情況較為嚴重。此外一些金融機構用回購資金繞開當局的信貸規模控制擴張貸款,逃避中央銀行的監管。(4)無論是回購交易還是返售交易,都有場內和場外兩個市場。所謂"場內交易",指的是通過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以及STAQ系統的網絡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可能在交易所之外遍布全國的交易中心進行,但其交割和清算都通過交易所和STAQ系統。"場外交易"在實踐中可以有兩個涵義:其一,它指的是通過諸如天津、武漢、成都等證券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這種場外交易的交割和清算只通過各交易中心;另一涵義,指的是交易雙方"暗地里"直接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純屬"地下交易",為政策所不允許。 有鑒于此,1995年8月,我國開始對債券回購市場進行規范清理,通過一系列整頓措施,場外交易基本被遏止,回購市場的混亂狀況有了明顯改善。對債券回購市場進行清理之后,債券回購就主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原來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的債券回購交易中心被取消。從此,我國的債券回購實現了集中交易和集中托管,全國統一的債券回購市場的形成,也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債券回購交易價格和債券回購利率,從而對推動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創造了必要的基礎性條件。 然而,盡管形成了全國統一的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債券回購市場,但商業銀行也廣泛地參與到了交易所的債券回購交易中,一些證券公司和機構投資者便通過債券回購大量地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后,轉而投資于股票市場。這是助長我國1995年至1998年間股票市場大幅上漲的資金供給方面的原因。這種狀況的任意發展對銀行體系帶來了極高的風險。于是,我國在1998年又對債券市場進行了一項重大的改革,將商業銀行的債券交易業務從交易所分離出來,組建專門供商業銀行之間進行債券回購交易的銀行間市場,從此形成了兩個相互平行的債券回購市場。 最初,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名稱是完全相對應的,即只有商業銀行才能參與,而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則被排斥到了這個市場之外,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在我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人為地設置了一道資金流動的屏障,受到了人們的非議。自2000年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可以進入這一市場,參與回購交易。這樣,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進入我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后,我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就正式地建立起了資金流通的正規渠道和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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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購交易市場的演進很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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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購交易市場的演進 我國的債券回購業務始于1991年。為了提高債券流動性,STAQ系統于1991年7月宣布試辦債券回購交易,隨后,以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為代表的各證券交易中心也紛紛推出了債券回購業務。1993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又開辦了債券回購交易,規定當時在該交易所上市的五個債券品種,均作為回購業務的基礎債券。由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新的金融交易方式,便正式地融入到了我國的正規金融體系之中了。 1994年是債券市場迅猛發展的一年,回購市場的交易量急劇增大,回購交易總量在3000億元以上,市場參與者也不斷擴張。在債券回購市場的最初發展中,由城市興辦的證券交易中心,主要發揮的是在本省區范圍內調劑資金供求關系的作用;資金流動的基本方向,是將分散在中心城市鄰近區域的資金,集中到中心城市來使用。從資金在全國范圍的流動來看,基本的格局仍然是從經濟發展較為遲緩的地區流向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 然而,作為一種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債券回購市場在我國出現后不久就暴露出了諸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交易形式不規范。回購交易本應有100%的國庫券或特定的金融債券作抵押,但實際上,各交易機構普遍實行了大大低于這一要求的比例回購交易,很多回購交易的現券比例在30%左右甚至更低;通過虛開債券代保管單套取資金,乃至進行完全無券的買空賣空交易,也不鮮見。(2)資金用途不規范。從回購市場上獲得的資金,主要流入股票、期貨和房地產市場進行廣泛的投機活動,加大了融資風險,使得許多回購協議到期不能履約,成為呆賬,形成金融機構間嚴重的債務拖欠。(3)金融機構的違規經費吸納和運用情況較為嚴重。此外一些金融機構用回購資金繞開當局的信貸規模控制擴張貸款,逃避中央銀行的監管。(4)無論是回購交易還是返售交易,都有場內和場外兩個市場。所謂"場內交易",指的是通過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以及STAQ系統的網絡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可能在交易所之外遍布全國的交易中心進行,但其交割和清算都通過交易所和STAQ系統。"場外交易"在實踐中可以有兩個涵義:其一,它指的是通過諸如天津、武漢、成都等證券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這種場外交易的交割和清算只通過各交易中心;另一涵義,指的是交易雙方"暗地里"直接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純屬"地下交易",為政策所不允許。 有鑒于此,1995年8月,我國開始對債券回購市場進行規范清理,通過一系列整頓措施,場外交易基本被遏止,回購市場的混亂狀況有了明顯改善。對債券回購市場進行清理之后,債券回購就主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原來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的債券回購交易中心被取消。從此,我國的債券回購實現了集中交易和集中托管,全國統一的債券回購市場的形成,也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債券回購交易價格和債券回購利率,從而對推動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創造了必要的基礎性條件。 然而,盡管形成了全國統一的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債券回購市場,但商業銀行也廣泛地參與到了交易所的債券回購交易中,一些證券公司和機構投資者便通過債券回購大量地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后,轉而投資于股票市場。這是助長我國1995年至1998年間股票市場大幅上漲的資金供給方面的原因。這種狀況的任意發展對銀行體系帶來了極高的風險。于是,我國在1998年又對債券市場進行了一項重大的改革,將商業銀行的債券交易業務從交易所分離出來,組建專門供商業銀行之間進行債券回購交易的銀行間市場,從此形成了兩個相互平行的債券回購市場。 最初,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名稱是完全相對應的,即只有商業銀行才能參與,而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則被排斥到了這個市場之外,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在我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人為地設置了一道資金流動的屏障,受到了人們的非議。自2000年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可以進入這一市場,參與回購交易。這樣,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進入我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后,我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就正式地建立起了資金流通的正規渠道和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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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債券回購市場正逐步恢復其貨幣市場功能的本來面目,市場參與者們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籌集長期資金的動機正逐漸弱化,而利用這個市場進行流動性管理、取得收益與風險平衡的意圖日趨明顯。對于貨幣管理當局來說,這樣的市場基礎,顯然為其提供了一個運用市場化手段,實施金融調控的良好條件。從這種意義上講,我國債券回購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我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宏觀調控機制的改善和利率市場化的改革都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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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債券回購交易市場的形成與演進   我國的債券回購業務始于1991年。為了提高債券流動性,STAQ系統于1991年7月宣布試辦債券回購交易,隨后,以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為代表的各證券交易中心也紛紛推出了債券 ‘回購業務。1994年是債券市場迅猛發展的一年,回購市場的交易量急劇增大,回購交易總量在3000億元以上。在債券回購市場的最初發展中,由城市興辦的證券交易中心,主要發揮的是在本省區范圍內調劑資金供求關系的作用;資金流動的基本方向,是將分散在中心城市鄰近區域的資金,集中到中心城市來使用。從資金在全國范圍的流動來看,基本的格局仍然是從經濟發展較為遲緩的地區流向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李揚,1996)。   然而,作為一種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債券回購市場在我國出現后不久就暴露出了諸多的問題。如交易形式和資金用途不規范,加大了金融風險;金融機構的違規經費吸納和運用情況較為嚴重;一些金融機構用回購資金繞開當局的信貸規模控制擴張貸款,逃避中央銀行的監管;交易雙方直接進行的“地下交易”也很活躍。有鑒于此,1995年8月,中國開始對債券回購市場進行規范清理,場外交易基本被遏止,回購市場的混亂狀況有了明顯改善。對中國債券回購市場進行清理之后,債券回購就主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從此,我國的債券回購實現了集中交易和集中托管,全國統一的債券回購市場的形成,也形成了全國統一債券回購交易價格和債券回購利率,從而對推動中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創造了必要的基礎性條件。   盡管形成了全國統一的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債券回購市場,但商業銀行也廣泛地參與到了交易所的債券回購交易中,一些證券公司和機構投資者便通過債券回購從商業銀行獲得大量資金后,轉而投資于股票市場。這是助長我國1995年至1998年間股票市場大幅上漲的資金供給方面的原因。于是,我國在1998年又對債券市場進行了一項重大的改革,將商業銀行的債券交易業務從交易所分離出來,組建專門供商業銀行之間進行債券回購交易的銀行間市場,形成了兩個相互平行的債券回購市場。最初,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名稱是完全相對應的,即只有商業銀行才能參與,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則被排斥到了這個市場之外。自2000年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可以進入這一市場參與回購交易。自此,中國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就正式建立起了資金流通的正規渠道和機制。   與現券交易相比,以債券為抵押品的債券回購交易有著諸多方面的優勢,因此,債券回購一出現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的時候,就引起了市場參與者的廣泛注意,在很短的時間內,回購交易量便迅速上升并蓋過了債券的現券交易。到2003年,我國的債券回購交易額突破了17萬億元,相對于1997年13183億元的債券回購交易量而言,增長了近13倍。隨著債券回購交易量的擴張,債券回購交易量在貨幣市場交易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斷上升。1997年,債券回購交易占貨幣市場交易量的比重還不足40%,但到2003年這一比重就達到了70%以上的水平。   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債券回購市場具有多重功能(李揚,1996;李揚、彭興韻,2001)。對于金融機構來說,通過回購交易,它們得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統一,實現資產結構多元化和合理化;對于各類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企業),它們可以在這個市場上對自己的短期資金作最有效的安排;對于中央銀行來說,回購市場則是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場所和貫徹貨幣政策的渠道。雖然中國債券回購市場的最初發展沒有進入上述軌道,市場參加者自始的首要目的和持續的動力之一,都是為了繞過貨幣當局的控制、從居民手中爭取日益增長的儲蓄、從金融機構吸引資金、以及擺脫信貸規模的約束,但現在,回購市場正逐步恢復到其貨幣市場功能的本來面目,市場參與者們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籌集長期資金的動機正逐漸弱化,而利用這個市場進行流動性管理、取得收益與風險平衡的意圖則日趨明顯。中國債券回購市場的迅速發展,為中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宏觀調控機制的改革和徹底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戴國強,2001;謝多,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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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購交易市場的演進很復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