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十年,單位不給簽長期合同.只同意續簽一年的合同,并要求我寫一個自愿證明,我可以告他嗎?
熱心網友
勞動法里有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想,你一定是看了這一條才有這樣的想法的。但請你注意,這里說的是“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你要求簽就可以簽的。因此,他的行為確實違反了相關規定,你可以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告他。但就算告下來,他可以選擇跟你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選擇不再跟你簽合同!~自己考慮清楚吧
熱心網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年滿十年后,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即無出現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可以在該單位做到退休為止)的,用人單位應予以簽定。因此,本人認為,你可以據此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部門仲裁,保護你的權利!
熱心網友
我也覺得不可以,因為這是正常的合同協議,合同當事人都要自愿達成協議才可以的,所以你自己不愿意,那就是沒辦法達成協議了你也沒權利告他!
熱心網友
不可以,按道理,合同應該是雙方意愿真實的表達才可以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強迫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