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刑事案件,一審期間縣檢察院以事實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縣法院裁定準許撤訴;被告不服該裁定,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一個月后,縣檢察院在市中院裁定沒有作出的情況下又向縣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受理并立了案。再過三個月,市中院作出了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縣法院準許縣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裁定。又過半個月,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犯某罪判刑兩年;被告又不服,上訴到中院,半個月后,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決的決定。現被告已服刑完畢。問:1、此案在程序上是否有問題?2、如果在程序上有問題,兩級法院的判決書是否有效?3、此案應如何糾正?
熱心網友
1、縣法院受理并立案有程序問題,應等待中院的結論。2、程序錯誤但不影響實體判決的,不符合再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