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因債務問題而向法院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于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故而想退出破產程序,但法院卻不大情愿。不知有關法律是怎么規定的,請賜教!

熱心網友

如果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可以申請暫緩執行破產程序,具體請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熱心網友

如果發現自己有償還的能力或其他原因,可以終止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