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買了一預售商品房,合同書上的交房期限是:2005年8月30日,可是只到10月31日才收到開發商打來的電話通知收房,可是合同關于收房的有關通知方式的條款為: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條款規定是采用書面通知的方式,可是我姐姐從來都沒有收到過,在10月份之前,房屋也沒有達到交接的要求,比如說紗窗玻璃什么的,是在我姐姐的不斷催促下才在10月中旬完成.當我們以沒有收到正式的書面交房通知為由找他們理論時,他們說:我們已經在某某報紙上公告收房了,這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物業管理費還要從9月份開始收,收一年的.真真的是很氣憤,想請大家幫幫看看,應該怎么辦啊,明明合同上寫的是書面通知,怎么就公告了,當初也沒有說要采用這種方式啊.急啊
熱心網友
根據你們約定,“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收人辦理交付手續”。而房屋的交房條件直到10月中旬才完成,所以即使開發商按時通知你們收房你們也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熱心網友
你搞錯方向,不要再執著于收房通知的方式. 據經驗估計,開發商在8月30日根本沒通過竣工驗收,不可能辦理正規交付手續,你可以去建設局的建筑管理科和屬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查詢. 查明情況屬實完全可以算他們交付違約,再根據合同條款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