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當地的土地局每年向我們自己家用的門市房征收土地收益金,今年又向我們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租金,如果沒有交還向法院對我們請訴,法院又不拿出相關文件來對我們執行,請問土地局這樣做合法嗎,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熱心網友

不合法